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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雷平台出借人必须要搞清楚的几个问题,维权途中莫错良机!

    2020-06-19 16:30:39 收藏
      作为一个网贷巡察,自去年一不小心就成了暴雷网贷平台里的一个出借人,从此以后,在各个出借人维权群看了很多朋友对如何维权的讨论,而且非常的激烈,各抒己见,真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还会因为意见不统一,同样是出借人,反而闹起了矛盾,而基本上各个群里都会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金融诈骗等进行讨论,今天,巡察员就围绕这个主题与大家聊聊。


     先从概念上看看,到底什么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叫非法集资,什么叫集资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的行为。这个罪名叫"集资诈骗罪"。

     而“非法集资”呢,其实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统称。

《刑法》有非吸与集资诈骗罪名,这两者的关系与区别又是什么呢?

     这两个罪都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的对象众多。

    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如果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没有占有侵害对象的故意,即吸收了存款后,思想上是准备着要还的,那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吸收出借人资金时,思想上本来就准备着不想还的,那么就偏向于集资诈骗。

     从客观上讲,也就是事实构成上看,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虚构事实,简单地说,把吸收出借人的资金转借给别人了,也就是债权债务是真实的,那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将出借人的资金贷给他人或者是贷给了虚构的他人,并且隐瞒了出借人把出借人资金挪用了,那么就是集资诈骗罪了。

      在量刑上,而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其根本原因是,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有恶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比非法吸收存款罪大。

非法吸收存款与集资诈骗给出借人维权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个暴雷平台出借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争论较大的话题,而且在法律界也有不少看法。

       一个中心争论点是法律界与出借人争论相同的地方,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没有受害人。

      有人表示:如果平台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平台里出借人属于非法集资参与人,后果自负,法律不予保护。

     为此,一些认为自己法律知识较好的出借人坚决反对立案后平台不能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一旦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意味着:出借人的钱不受法律保护了;公检法就不为出借人追钱了,就是追回来的钱不能全部用于返还出借了;出借人没有了维权的权利和话语权;出借人本息全回的保障就没有了。

      于是要把暴雷平台推向集资诈骗罪才安心,觉得只有定性集资诈骗了,那么出借人就会得到法律保护了,就能通过公检法向平台追钱了,就能有维权的权利和说话的权利了,就有可能在清算时能够有本息回款的可能了。

      包括一些刑法学专家学者也这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受害人,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借人难予司法保护。而一些学法不深的出借人有这样的想法也纯属正常。

      小编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的出借人同样受法律保护!
     
      很多专家学者,包括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更多的是侧重于某一领域的研究,而忽略其他领域的研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任何人不可能达到所有大学学科的毕业水平。

    刑事学专家包括北京大学的刑法学教授也认为,刑法没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有受害人,因此就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保护(参见本网以前推出的视频)。

     在刑法上不予以保护,并不代表在民法上不予以保护。

     民法上对借贷关系界定得比较明确,这是刑法学专家不予考虑的,所以很多暴雷平台里的出借人看到平台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拼命地要把平台定性为集资诈骗,要加大对平台涉案资产的追缴,认为这样就有本息清算的保险了,这本质上是被某个领域的专家给误导了。

关于报案也有不少的看法。

      是不是报案,如何报案,报什么案,特别是平台被立案后,出借人是不是要去警方所指的平台里报案,这个事情本质上不用任何讨论,完全属于出借人个人的事情,别人也没有权利去干涉。

      但是,是否报案跟最终清退没有多大的关联,网贷平台里都有数据,不过,在警方要求出借人核对数据时还是需要出借人亲自去核对一下的。否则真有可能拿不到回款。

     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暴雷平台最终资产分配权在法院而不在平台。平台有出借人数据并且经法院确认了,出借人才会被列入清算名单。这个时间节点,作为出借人千万不能错过。

小编感想:

     曾经推送过一篇文章令许多读者咨询,为什么说有些出借人可能能够拿到本息回款,有些出借人可能只能拿到一部分本金,而有些出借人甚至连一分钱也拿不到?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些出借人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就差额部分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出借人仅仅拿到刑事案件中给予的部分,还有一些不闻不问的出借人错失了登记时间,最终一分钱也没拿到(因为有好几个e租宝受害人与小编联系说,他们一分钱也没退到,但事实上确有人拿到了35%的清算款)。

      你可以报案,你可以登记 ,但这只是你的事情,不用管那么多,如果都去报案都去登记,那么总盘子里就那么多钱,僧多粥就少。

     如果只有报案的最终能够拿到清退款,那么,能够分配的钱就那么多,分钱的人越多,自己所分的比例就低。要报案的话,自己报案就好了,你还真没有义务和必要告诉别人,你的好心,别人还真不一定领情,就象“江海情缘”一直说正能量的尊重事实的话,别人还是听不进一个道理,对吧?

不过,小编还是有点傻里傻气的,实话直说,希望每个出借人不要错过清算时间节点,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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