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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新贷涉嫌非吸被立案,其法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12-28 16:08:01 收藏

前期,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根据投资人报案,对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贷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新新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经查,自2013年10月起,“新新贷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新新贷”线上理财平台,以承诺支付5%至10%不等的高额收益为饵,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用于公司运营、还本付息、对外出借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追赃挽损工作仍在全力进行中,最终清退将由法院依法进行。

三、公安机关已获取“新新贷公司”相关数据,同时聘请专业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的投资及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

四、本案投资人可通过“上海经侦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报案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就近进行登记备案。网上登记备案操作方法:在手机微信中搜索公众号“警民直通车上海”,点击下方“执法公开”后,点击“投资人登记”图标,即可登录“上海经侦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五、“新新贷公司”对外出借资金均属涉案资金,所涉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请上述平台借款人将还款本息依法汇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退款账户,未及时还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还款时请注明借款平台及借款人姓名,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六、公安机关告诫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新新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高管、部门主管、理财经理、业务员及其他为募集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立即前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全额退缴所获佣金、提成、返点等非法所得,或将非法所得依法退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退款账户,还款时请注明“退缴赃款人”(退缴赃款前需与承办民警联系核对退缴赃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且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机关将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全力推进案件侦办、追赃挽损、资金核查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请投资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表达诉求,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各类非法聚集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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