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静态模式收益(单人投资,不发展会员,投资5000元购买一份易铺宝,普通会员入会限购10份,复投限购26份,后来新增会员限制为10份,之后按周返利,十周返还完毕)或动态模式收益(推荐下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就能额外获得一份易铺宝奖励,并可追加投资26份)为引诱,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根据推荐的下线会员人数由易会员逐步晋级为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根据推荐的会员人数获得返利收益,易会员70天内无推荐发展下线和购买易铺宝,取消所有推荐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活动秩序。
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注册成为“鲁易购”会员,下级层数7,充值总额37740元,提现到账金额377815元。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沭县等地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202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胡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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