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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批公众号在疯狂转发一篇名为:《国务院令!承兑汇票被“叫停“!9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章(以下简称“叫停”文章)。我相信很多企业负责人或者财务连打开看一眼正文的耐心都没有,就直接打了鸡血一样激动的转发了。

   当然这不怪你们,这就是这篇文章的目的。虽然标题“叫停”二字加上了双引号,依然掩盖不住这篇文章的罪恶本质。这篇文章的本质就是“为了流量,怂恿中小企业去死!”你没看错,你如果照着这篇的做法去做,就是在作~~~死~~~~!!!


 
   我逐一分析下我的看法,大家自己判断:
 
不得强制不等于“叫停”
 
   我们先说说这篇文章所引用的文件,国务院令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原文可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这篇文章的初衷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付行为,是督促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当然《条例》也确实有其实操意义,(如果想看笔者对条例实操意义的分析,请“留言”、“点赞”、“转发”、“在看”走一播,我接着安排)。
   但《条例》通篇里没有一个词说要叫停,甚至是类似的暗示都没有,唯一贴的上边儿的就是那句“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强制应如何判定
 
 

   所以,接下来我们要分析下什么叫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实这个强制是很不好举证的,所以人家《条例》里直接写明,需要合同中约定用票据进行结算。作为中小企业的你们,自己翻翻自己家的合同,合同里面有没有下面这条或类似的条款。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X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有类似的描述,即以商票作为结算手段,那就符合《条例》的规定,不算强制使用票据。如果没有,也请继续往下看,我的分析还没有完。
   至于《条例》里讲的“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应用的环境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那么到期后你的付款方依然给你一张商票,那就是利用商票变相严防付款期限了,可以大声拒绝。
 
 
 
所以《条例》到底在说什么
 
 
   所以,到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概念是,合同中有约定用汇票就不算强制(除非你能自证被迫强制),但我也想问问中小企业在去谈合同条款的时候,有多少是有选择权的,有谈判优势的,如果大企业要把商票加到合同条款里,有几家中小企业可以拒绝?

   如果合同明确未约定用商票结算,接下来要关注的就是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如果欠款的结算期限是6个月,但大企业说马上给你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票,你要不要?即便是结算期限是12个月,但给你一张12个月后到期的商票,但商票现在就能给你,并且商票可融资可流转,你要不要?

 
箴~妍~真~言~
   现在主流是电子商业汇票,单张面额可以开到很小,甚至可以按照收款方的要求开具不同面额的商票。商票可以流转可以融资,真正大企业的商票在银行间的融资率是很低的,大概在3%-6%。所以,你是想拿12个月之后拿到欠款,还是想要12个月后兑付但实际是马上可以使用的商票?
   所以大企业在跟你说要用商票结算的时候,先别愤怒,也别委屈,先想想能不能支付出去,支付的话需要对方开多大面额的商票比较适合,同时也问问大企业有没有保贴的银行,贴现成本是多少?是秒贴还是需要什么流程?然后综合判断下收票是否比欠款挂账更划算,之后再说是拒绝还是接受。
 

   我也想立意鲜明的说,打白条是不对的,扎账是不对的,但现实是什么?现实是都知道不对,但大企业就是有竞争优势,就是有垄断地位,就是谈判中的大甲方,这是客观事实。所以,我们要解决的是如何让商票流转起来,判断收商票的成本和欠款的资金效率哪个更适合自己?想办法在这个环境中活下来,活成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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