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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13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显示,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300345)”,300345.SZ)董事熊猛因内幕交易公司股票而被湖南证监局处罚。

  经查明,2020年10月27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刘某在对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的现场没有上交全部手机,两次电话联系时任华民股份董事、卢某1及卢某2的外甥熊猛,告知卢某2被带走。此后,同日,徐某、高某勇、陈某权、熊某、易某源等多人均电话联系熊猛,告知熊猛找不到卢某1的事实,并询问熊猛是否能联系上卢某1。同时,由于卢某1与张某林约定于10月27日上午讨论签署重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卢某1没有按时赴约,电话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熊猛亦知晓上述情况。当日下午,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将卢某1被留置的情况告知其妻子张某亮;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向湖南华民资本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了卢某1被留置事宜,安排签收了卢某1的留置通知书。

  2020年10月28日,华民股份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会议一致同意改选熊猛为华民股份董事长。同日,华民股份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证监会判定,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某1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留置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所述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8点50分卢某1被留置至10月28日上午8点6分公司公告时。

  证监会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猛综合卢某2被留置、自己和多位同事亲属均未能电话联系上卢某1、以及卢某1缺席约定的重要谈判会议等客观情况,基本判断卢某1的失联应是与卢某2一样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熊猛亦自认综合判断卢某1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熊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了内幕信息。

  2020年10月27日,熊猛操作“贺某纯”信用账户卖出“华民股份”,合计卖出42.08万股,成交金额346.76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实际避损金额为94.16万元。该信用账户自开户以来交易过“唐人神(002567)”“华民股份”2只股票,下单手机号码和IMEI均为熊猛日常使用。熊猛亦承认2020年10月27日使用自己的手机直接操作该账户卖出“华民股份”股票。

  经调查,2019年2月26日,有70万资金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温某茹”银行账户后,立刻转至“贺某纯”银行账户然后又马上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全部买入“红宇新材”(现更名为“华民股份”)股票。同年4月24日,有20万资金也按照如上路径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于第二日全部买入“红宇新材”股票。综合交易和资金情况,调查认定熊猛为涉案交易行为的控制人。

  熊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湖南证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4.16万元,并处以1倍罚款94.16万元,共计罚没金额188.31万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华民股份于2012年8月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825.91万股,持股比例20%。

  公司年报显示,熊猛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8月24日任公司董事长,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刘某在对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的现场没有上交全部手机,于9点03分和9点40分两次电话联系时任华民股份董事、卢某1及卢某2的外甥熊猛,告知卢某2被带走。

  2020年10月27日,8点56分徐某、9点04分高某勇、9点14分陈某权、10点17分熊某、易某源等多人均电话联系熊猛,告知熊猛找不到卢某1的事实,并询问熊猛是否能联系上卢某1。同时,由于卢某1与张某林约定于10月27日上午讨论签署重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卢某1没有按时赴约,电话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熊猛亦知晓上述情况。

  2020年10月27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将卢某1被留置的情况告知其妻子张某亮。

  2020年10月27日15点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向湖南华民资本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了卢某1被留置事宜,安排签收了卢某1的留置通知书。

  2020年10月28日凌晨3点多,华民股份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会议一致同意改选熊猛为华民股份董事长。

  2020年10月28日8点6分,华民股份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某1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留置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所述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8点50分卢某1被留置至10月28日上午8点6分公司公告时。

  二、熊猛操作贺某纯账户交易“华民股份”的情况

  2020年10月27日,熊猛操作“贺某纯”信用账户卖出“华民股份”,合计卖出420,800股,成交金额3,467,593元。

  (一)熊猛知悉了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猛综合卢某2被留置、自己和多位同事亲属均未能电话联系上卢某1、以及卢某1缺席约定的重要谈判会议等客观情况,基本判断卢某1的失联应是与卢某2一样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熊猛亦自认综合判断卢某1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熊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了内幕信息。

  (二)熊猛使用“贺某纯”账户内幕交易华民股份股票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4日,“贺某纯”账户在财信证券长沙五一大道营业部开立。2019年3月28日,“贺某纯”信用账户开立。

  2.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贺某纯”信用账户自开户以来,该账户交易过“唐人神”“华民股份”两只股票,其下单手机号码为138XXX768,下单手机IMEI为86XXX92,该号码和手机均为熊猛日常使用。熊猛承认2020年10月27日使用自己的手机直接操作“贺某纯”账户卖出了“华民股份”股票。贺某纯承认自己将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告知熊猛,2020年10月27日卖出“华民股份”股票的意志和决定是熊猛做出的,且熊猛使用自己的手机直接操作了“贺某纯”账户。

  经调查,2019年2月26日,有70万资金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温某茹”银行账户后,立刻转至“贺某纯”银行账户然后又马上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全部买入“红宇新材”(现更名为华民股份)股票。同年4月24日,有20万资金也按照如上路径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于第二日全部买入“红宇新材”股票。综合交易和资金情况,调查认定熊猛为涉案交易行为的控制人。

  3.账户交易情况。

  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点52分,“贺某纯”信用账户开始持续卖出“华民股份”420,800股,共计金额3,467,593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实际避损金额为941,567.37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一是熊猛获取内幕信息后,即操作“贺某纯”账户卖出“华民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大量股份。二是“华民股份”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高度一致。三是公告前一交易日卖出420,800股,卖出金额3,467,593万元,卖出股份占账户持有该股比例为92.04%,卖出意愿强烈。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民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避损计算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熊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41,567.37元,并处以1倍罚款941,567.37元,共计罚没金额1,883,134.7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华民股份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7-14)


● 短期趋势:强势上涨过程中,可逢低买进,暂不考虑做空。

● 中期趋势:回落整理中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2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07亿股,占流通A股24.34%

综合诊断:华民股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6.81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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