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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月11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保钢、王卫刚、〔2022〕28号)显示,当事人王保钢、王卫刚兄弟因内幕交易北京新雷能(30059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300593.SZ)股票而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

  2017年6月,新雷能为推进战略发展,开始谋划并购重组事项。西部证券(00267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002673.SZ)为新雷能并购重组事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7年9月5日,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某、董事会秘书王某燕与西部证券投行北京二部负责人及保荐代表人李某、投行高级副总裁陈某利成立微信聊天群。陈某利在群中向王某介绍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科技”,830840),表示永力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宝安(000009)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000009.SZ)对新雷能感兴趣。

  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陈某利在群中陆续发送永力科技收购方案、业绩补偿预算等文件。2017年11月6日,陈某利在群中称“中国宝安希望能全部收购其52%的股权(现金+股份的方式)…可以参与业绩对赌,但估值希望可以再提高”。王某微信回复“原则同意,不提高估值”。

  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9日,王某与中国宝安副总经理张某在深圳见面,继续商议、推进永力科技并购的相关事宜,包括尽职调查、签署相关协议、考察等。2018年1月18日,中国宝安收到新雷能发送的《收购意向》。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22日起停牌;2018年2月5日,新雷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初步确定本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发布现金收购永力科技52%股权的公告及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复牌。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新雷能购买永力科技52%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于2018年3月27日。王某为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资本运作及并购业务,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保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于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0日存在通讯联络。

  王保钢、王卫刚为兄弟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保钢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张某2”证券账户交易“新雷能”,王卫刚操作“时某”、“李某华”、“娄某山”等证券账户交易“新雷能”,二人共同作出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共同承担账户的收益及亏损,共同所有交易资金。

  其中,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4日,王保钢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16.89万股,买入金额357.20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5000股,盈利53.94万元;2018年1月8日至18日,“张某2”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12.60万股,买入金额257.12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将“新雷能”全部卖出,盈利56.16万元;2018年1月4日至8日,“时某”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94300股,买入金额200.23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94200股,亏损17.38万元;2018年1月9日至19日,“李某华”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86200股,买入金额174.59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86100股,盈利13856.81元;2018年1月15日至18日,“娄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180.23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将“新雷能”全部卖出,盈利73915.40元;2018年1月8日,“王某明”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股票38600股,买入金额80.78万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未卖出前述股票,账面盈利13.7万元。上述证券账户盈利合计115.21万元。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王保钢、王卫刚交易“新雷能”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突击转入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王保钢与王某通讯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二是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王保钢与王某通讯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交易情况;三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王保钢与王卫刚对上述情况没有合理解释和正当信息来源。王保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王保钢、王卫刚共同作出交易决策,二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王保钢、王卫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王保钢、王卫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15.21万元,并处以345.63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460.83万元。

  经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为王彬,于2014年12月25日至今任新雷能董事长、总经理。新雷能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彬,王彬持股比例为21.77%。2012年2月,根据公司2012年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同意吸收王宝钢和刘宝福为公司新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67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王彬、水从容、王保钢和刘宝福认缴,其中,王宝钢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556%。

  永力科技2018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显示,林杰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任永力科技总经理,于2016年10月21日至今任永力科技董事;永力科技控股股东为新雷能,持股比例为52%;永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为王彬。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显示,为推进公司战略发展,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涉及购买资产,公司目前尚未聘请中介机构,交易方式尚未确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发布《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显示,经公司与有关各方的核实和论证,初步确定本次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5日(星期一)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发布《关于现金收购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股权的公告》显示,新雷能拟以现金26000万元收购中国宝安持有的永力科技5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永力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日,新雷能发布《关于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显示,根据计算结果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资产收购已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此,新雷能本次交易由重大资产重组转为一般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3月27日(星期二)开始起复牌。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杰,〔2021〕30号)显示,当事人永力科技总经理林杰因于新雷能现金收购永力科技52%股权敏感期内幕交易新雷能而被北京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0.84万元,并处以32.52万元罚款。2018年1月9日,林杰接待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彬考察永力科技,于当日晚间一起吃饭,并在联络接触后,首次交易“新雷能”。

  此外,新雷能于2021年12月13日晚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显示,2019年3月19日,公司董事长王彬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19004号)。因王彬涉嫌内幕交易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彬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3日,王彬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1]7号,经审核,王彬涉案的违法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决定予以结案。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保钢、王卫刚)

  〔2022〕28号

  当事人:王保钢,男,1965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卫刚,男,1969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保钢、王卫刚内幕交易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保钢、王卫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6月,新雷能为推进战略发展,开始谋划并购重组事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新雷能并购重组事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7年9月5日,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某、董事会秘书王某燕与西部证券投行北京二部负责人及保荐代表人李某、投行高级副总裁陈某利成立“西部-新雷能投融资”微信聊天群。陈某利在群中向王某介绍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科技),表示永力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对新雷能感兴趣。

  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陈某利在群中陆续发送永力科技收购方案、业绩补偿预算等文件。

  2017年11月6日,陈某利在群中称“中国宝安希望能全部收购其52%的股权(现金+股份的方式)……可以参与业绩对赌,但估值希望可以再提高”。王某微信回复“原则同意,不提高估值”。

  2017年11月30日,王某与中国宝安副总经理张某1在深圳见面,谈到永力科技的企业规模、竞争对手等,就后续推进该项目形成共识。

  2017年12月10日左右,王某向张某1表示对永力科技有并购意向。

  2017年12月11日,王某向张某1表示希望去永力科技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13日,张某1表示可以安排尽职调查团队进场,王某表示可以签署保密协议和投资框架协议。

  2018年1月9日,王某考察永力科技,张某1及永力科技经营团队陪同。

  2018年1月18日,中国宝安收到新雷能发送的《收购意向》。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22日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初步确定本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发布现金收购永力科技52%股权的公告及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复牌。

  新雷能购买永力科技52%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于2018年3月27日。王某为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资本运作及并购业务,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保钢、王卫刚共同内幕交易“新雷能”情况

  (一)王保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通讯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保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于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0日存在通讯联络。

  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控制使用情况

  王保钢、王卫刚为兄弟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保钢操作“王保钢”招商证券账户、“张某2”招商证券账户交易“新雷能”,王卫刚操作“时某”平安证券账户、“李某华”东北证券账户、“娄某山”东北证券账户、“王某明”申万宏源证券(000562)账户交易“新雷能”。王保钢、王卫刚二人共同作出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共同承担账户的收益及亏损,共同所有交易资金。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如下:

  1.“王保钢”招商证券账户

  “王保钢”招商证券账户2007年3月21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4日,“王保钢”招商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168,854股,买入金额3,572,003.04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5,000股,盈利539,417.88元。

  2.“张某2”招商证券账户

  “张某2”招商证券账户2017年9月8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营业部。2018年1月8日至18日,“张某2”招商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126,000股,买入金额2,571,179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将“新雷能”全部卖出,盈利561,577.32元。

  3.“时某”平安证券账户

  “时某”平安证券账户2017年11月3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深圳商报路营业部。2018年1月4日至8日,“时某”平安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94,300股,买入金额2,002,332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94,200股,亏损173,797.81元。

  4.“李某华”东北证券账户

  “李某华”东北证券账户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东北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2018年1月9日至19日,“李某华”东北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86,200股,买入金额1,745,858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卖出“新雷能”86,100股,盈利13,856.81元。

  5.“娄某山”东北证券账户

  “娄某山”东北证券账户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东北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2018年1月15日至18日,“娄某山”东北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1,802,264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将“新雷能”全部卖出,盈利73,915.40元。

  6.“王某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王某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15年6月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1月8日,“王某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股票38,600股,买入金额807,810.00元。截至2019年5月9日,该账户未卖出前述股票,账面盈利137,117.60元。

  上述证券账户盈利合计1,152,087.20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王保钢、王卫刚交易“新雷能”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突击转入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王保钢与王某通讯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二是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王保钢与王某通讯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交易“新雷能”的情况。“时某”“张某2”证券账户自开户后闲置,直至2018年1月4日、1月8日首次交易“新雷能”。“李某华”“娄某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未交易过“新雷能”。三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王保钢与王卫刚对上述情况没有合理解释和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保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王保钢、王卫刚共同作出交易决策,二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王保钢、王卫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本案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不属于内幕信息。第二,当事人不知悉也未获取涉案收购信息,王某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表明未向当事人泄露涉案信息,与王某通讯联络是正常的业务联系。第三,作为新雷能原始股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交易具有合理解释与正当理由。第四,交易行为无明显异常,账户组未高比例买入“新雷能”,未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清仓卖出获利。因此,当事人交易“新雷能”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新雷能筹划购买永力科技52%股权时,亦曾确定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结合新雷能购买永力科技股权的交易作价、新雷能及永力科技的财务数据,案涉信息具有重大性。

  第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通讯联络,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启用闲置账户交易“新雷能”等情况,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具有明显异常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亦不构成相关交易的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王保钢、王卫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152,087.20元,并处以3,456,261.6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新雷能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3-01-11)


● 短期趋势:弱势下跌过程中,可逢高卖出,暂不考虑买进。

● 中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

● 长期趋势:已有207家主力机构披露2022-06-30报告期持股数据,持仓量总计1.27亿股,占流通A股42.26%

综合诊断:新雷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39.33元。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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