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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股不同权?持有16%股权股东只有5%表决权 这家A股公司一则公告只说了一半话……监管部门已介入

    2020-11-13 02:10:15 证券时报网 收藏

  一则“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信披公告,牵出新晋股东与上市公司原实控方之间的权利拉扯,背后则指向上市公司控股权面临松动之际新老力量之间的激烈博弈。

  11月11日,恒泰艾普(300157)在一则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不过,截至目前,这则公告依然没能与投资者见面。记者从多处信源调研发现,在这则没有发出的公告背后,实际上是新晋股东与上市公司原实控方之间的一场表决权纠纷。

  这场纠纷使恒泰艾普这家创业板公司正在出现不少“奇葩事件”:除了公告披露“见首不见尾”之外,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股东之间还各执一词,同时公司还出现持股16%的股东却只有5%的表决权的“同股不同权”现象,并引发了监管关注甚至司法的介入。

  控股权松动迹象愈发明显、新老股东博弈愈发激烈的恒泰艾普,未来将会何去何从呢?

  一份没有披露的公告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这是11月11日恒泰艾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的原话,不过无论是在当晚公司所披露的公告中,还是在截止目前的数个交易日内,投资者都并没能见到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专门公告。

  恒泰艾普为何会出现公告披露“见首不见尾”的情况呢?核心原因在于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告合规性的判断与监事会和新晋重要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硕晟)之间存在严重分歧。

  11月10日,恒泰艾普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的议案》,同意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恒泰艾普在当日公告中明确,11月10日,恒泰艾普董事会收到了监事会提交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不过,恒泰艾普方面认为,对于本次事项,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方面表示,董事会对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

  表决权纷争

  恒泰艾普董事会对于前述“决议内容无效”的判断,是基于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举牌恒泰艾普股份中,一次举牌超过规定红线却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恒泰艾普方面表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即3560.5663万股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万股股票,持股比例超过了5%,因此违反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实际上,继举牌恒泰艾普之后,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又增持了恒泰艾普股份。截至2020年11月9日,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合计持有公司约1.14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

  但是在恒泰艾普看来,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仅对持有的公司3560.5663万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7833.2559万股股票都不具有表决权。并且在公告中明示,“北京硕晟、李丽萍作为持有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此,北京某法律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分析说,恒泰艾普董事会做出的判断确实有法可依。在新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北京硕晟方面显然不认可这种观点,认为这只是恒泰艾普方面的单方认定。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北京硕晟方面对此明确提出了五点疑问。

  第一,5%计算时应当保留几位小数?

  回溯来看,今年8月5日北京硕晟方面作为收购人(含一致行动人)通过集合竞价、撮合交易增持上市公司194.95万股,增持后收购人合计持股数为3560.5815万股,上市公司取5位小数,认为股权比例为5.00002%。

  北京硕晟方面认为,上市公司就该事项披露的相关增持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均取2位小数,8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的出席股东数量、表决权计算比例均取4位小数,仅在计算收购人股份比例时取5位小数,并援引此认为收购人增持行为违规所持表决权无效。

  第二,8月5日北京硕晟方面进行的增持行为通过集合竞价撮合交易,收购人无法决定撮合交易完成的具体数量。“按照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整数计算,股份数为35605662.85(向下取整为35605662),收购人于8月5日增持完成后的股份数超过上述整5%股份数152股,不足两手交易。根据集合竞价交易撮合规则,收购人无法在挂单时确保精确到不足两手交易的股数尾数,收购人无违规增持的主观恶意。” 北京硕晟方面表示。

  第三,《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增持首次达到5%后,收购人应当暂停交易,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在公告前继续交易,则超过5%部分在36个月内无表决权。不过,北京硕晟方面认为,收购人于8月5日增持上市公司194.95万股,使得持股比例达到5%,此后收购人通知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披露了签署日为8月6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间收购人未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至8月11日收购人发生下一次增持1%的行为,以后每次增持达到1%都及时履行了公告义务。因此,北京硕晟方面认为,上市公司认为收购人超过5%的增持股份均无表决权于法无据。

  第四,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是否具有权限直接宣告收购人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记者查阅证监会官网发现,2020年11月2日公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硕晟及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北京硕晟方面向记者透露,公司及李丽萍已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报告,因此,其认为,《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权机关未认定北京硕晟及李丽萍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第五,北京硕晟方面还认为,自收购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开始,上市公司现有大股东、董事会具有明显侵害收购人股东权益的意图,尤其是上市公司曾试图修订公司章程,限制收购人合法股东权益的意图明显。

  监管+司法介入

  伴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以及市场生态的迭代,A股市场中举牌案例屡见不鲜。为何北京硕晟方面会出现增持比例没有精准“卡位”5%的情况呢?

  记者调研得出的结论是,与集中竞价交易的挂单数量由人工计算有关。由于通过简单的四舍五入计算比例得出股份数量,导致撮合交易数量超过了规定数量。据悉,在北京硕晟整改报告中,已经部署通过计算机系统计算交易数量,提高交易数量和比例的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纠纷已经引发监管部门的介入。其中,针对北京硕晟方面作为恒泰艾普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至10%时未公告一事,今年11月2日,北京证监局已经披露了对北京硕晟和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对于恒泰艾普在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 <公司章程>的公告》和《关于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也火速下发了关注函,要求恒泰艾普就认定本次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等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除了监管介入之外,记者还从法律人士处获悉,目前此纠纷已经逐步开启了司法介入。今年10月中旬,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向北京硕晟方面下发了诉讼服务告知书,本次纠纷信息已经导入北京法院多元调解案件系统。

  恒泰艾普方面日前也发布公告,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北京硕晟及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恒泰艾普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0-11-13)


● 短期趋势:弱势下跌过程中,可逢高卖出,暂不考虑买进。

● 中期趋势:下跌有所减缓,仍应保持谨慎。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4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9323.35万股,占流通A股13.19%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96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反弹趋势有所减缓,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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