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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5号)显示,2017年11月26日,南京海辰药业(30058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300584.SZ)披露《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海辰药业及其控股股东曹某平与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树资本”)等共同成立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高研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海辰药业出资1亿元),用于收购意大利肿瘤药研发机构NervianoMedicalSciencesGroup(以下简称NMS集团)90%股权。

  2018年3月29日,海辰药业发布了《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宣布中方联合收购方已于当地时间2018年3月28日,在意大利内尔维亚诺完成了对NMS集团90%股权的收购、交割。2018年4月中旬,在完成对NMS集团的收购之后,海辰药业、桉树资本等开始商谈回购东城投资持有的合肥高研产业基金份额及项目落地的事宜。

  2018年4月17日,海辰药业向顾斌发了三份协议,分别是《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该份协议注明海辰药业将在肥东县设立产研基地事宜,以下简称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约定基金份额回购事宜,但尚未将海辰药业作为回购主体)。

  2018年4月23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以及基金回购项目等议案(此时基金回购事项已将海辰药业列为回购主体),其中,海辰药业在肥东县的投资预计为4亿元,海辰药业回购限额上限为4964万元。2018年4月25日,上述两项议案因东城投资需要先履行国资审核报备程序而推迟审议。

  2018年5月3日,东城投资许某通过微信给顾斌发送了《合肥高研产业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已将海辰药业列为回购主体)。

  2018年5月24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召开第二十次董事会及第十六次监事会,将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召开了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议案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并于2018年5月27日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两个项目投资金额合计为4.4964亿元,占海辰药业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6.3230亿元的71.11%,已远超《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的标准,是法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于2018年5月27日,敏感期为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6日。顾斌代表桉树资本参与合肥高研产业基金的设立、回购东城投资基金份额等事项,是上述重大投资的参与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日。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顾斌控制“顾斌”“赵某勤”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海辰药业”1.45万股,卖出“海辰药业”1.10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47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湖南证监局认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项目属于重大投资行为,是法定内幕信息,顾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没收顾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7238元,并处罚款14.17万元。

  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徐建峰系冒某兰配偶,共同生活、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49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湖南证监局认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项目属于海辰药业重大投资行为,是法定内幕信息,徐建峰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没收徐建峰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49238元,并处罚款14.77万元。

  海辰药业前身是南京海辰药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5日;后更名为南京海辰药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5日,公司更名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为前任监事会主席冒宜兰,任职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5日。

  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当事人顾斌持股20%,为第二大股东,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2018年5月27日,海辰药业发布关于签署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村资本有限公司、高研(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曹于平于2017年11月26日达成框架性合作方案,共同投资收购意大利公司NervianoMedicalSciencesGroupS.r.l(以下简称“NMS集团”或“目标公司”)90%股权。2018年3月28日,中方联合收购方完成了对NMS集团90%股权的交割。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顾斌)

  〔2020〕4号

  当事人:顾斌,男,1987年1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顾斌内幕交易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顾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1月26日,海辰药业披露《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海辰药业及其控股股东曹某平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投资)、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及其关联方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股权)、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树资本)等共同成立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高研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海辰药业出资1亿元),用于收购意大利肿瘤药研发机构NervianoMedicalSciencesGroup(以下简称NMS集团)90%股权。

  2018年3月29日,海辰药业发布了《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宣布中方联合收购方已于当地时间2018年3月28日,在意大利内尔维亚诺完成了对NMS集团90%股权的收购、交割。

  2018年4月中旬,在完成对NMS集团的收购之后,海辰药业、一村资本、桉树资本、东城投资开始商谈回购东城投资持有的合肥高研产业基金份额及项目落地的事宜。

  2018年4月17日,海辰药业向顾斌发了三份协议,分别是《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该份协议注明海辰药业将在肥东县设立产研基地事宜,以下简称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约定基金份额回购事宜,但尚未将海辰药业作为回购主体,以下简称为基金回购项目)。

  2018年4月23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以及基金回购项目等议案(此时基金回购事项已将海辰药业列为回购主体),其中,海辰药业在肥东县的投资预计为4亿元,海辰药业回购限额上限为4964万元。2018年4月25日,上述两项议案因东城投资需要先履行国资审核报备程序而推迟审议。

  2018年5月3日,东城投资许某通过微信给顾斌发送了《合肥高研产业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已将海辰药业列为回购主体)。

  2018年5月24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召开第二十次董事会及第十六次监事会,将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

  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召开了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议案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并于2018年5月27日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两个项目投资金额合计为4.4964亿元,占海辰药业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6.3230亿元的71.11%,已远超《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的标准,是法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于2018年5月27日,敏感期为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6日。顾斌代表桉树资本参与合肥高研产业基金的设立、回购东城投资基金份额等事项,是上述重大投资的参与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日。

  二、顾斌控制“顾斌”“赵某勤”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顾斌控制“顾斌”“赵某勤”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海辰药业”14,500股,卖出“海辰药业”11,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47,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交易情况

  1.基本信息

  “顾斌”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26日在中银国际证券合肥滨湖新区证券营业部开户;“赵某勤”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7日在招商证券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开户。

  2.交易情况

  “顾斌”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于2018年5月3日至5月25日累计买入“海辰药业”7600股,买入金额31.73万元,卖出“海辰药业”5300股,卖出金额23.93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8年5月30日将其在敏感期内买入的“海辰药业”全部卖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顾斌在该账户的违法所得为28,996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赵某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海辰药业”6900股,买入金额30.09万元,卖出海辰药业5700股,卖出金额26.0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8年6月4日、6月5日陆续将其在敏感期内买入的“海辰药业”全部卖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顾斌在该账户的违法所得为18,242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二)顾斌使用“顾斌”“赵某勤”证券账户的情况

  1.账户来源、资金划转及归属情况

  “顾斌”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涉案内幕信息披露日,累计转入资金45万元,主要为其个人和家庭自有资金;“赵某勤”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涉案内幕信息披露日,累计转入资金25.3万元,其中23万元系是顾斌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0)转入。

  2.账户下单留痕情况

  “顾斌”证券账户上述交易均使用顾斌个人手机号码180****7299下单;“赵某勤”证券账户上述交易均使用赵某勤自用手机号码139****9229下单。

  3.涉案交易决策情况

  “顾斌”证券账户由顾斌自行决策;赵某勤交易“海辰药业”系因为顾斌要求其购买,因“赵某勤”账户交易“海辰药业”资金、交易意志均来自于顾斌,故我局认定顾斌系“赵世勤”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决策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海辰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项目属于重大投资行为,是法定内幕信息,顾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顾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7,238元,并处罚款141,71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徐建峰)

  〔2020〕5号

  当事人:徐建峰,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建峰内幕交易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建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1月26日,海辰药业披露《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海辰药业及其控股股东曹于平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投资)、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及其关联方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股权)、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树资本)等共同成立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高研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海辰药业出资1亿元),用于收购意大利肿瘤药研发机构NervianoMedicalSciencesGroup(以下简称NMS集团)90%股权。

  2018年3月29日,海辰药业发布了《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宣布中方联合收购方已于当地时间2018年3月28日,在意大利内尔维亚诺完成了对NMS集团90%股权的收购、交割。

  2018年4月中旬,在完成对NMS集团的收购之后,海辰药业、一村资本、桉树资本、东城投资开始商谈回购东城投资持有的合肥高研产业基金份额及项目落地的事宜。

  2018年4月23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为基金份额回购项目)等议案,其中,海辰药业在肥东县的投资预计为4亿元,海辰药业回购限额上限为4964万元。2018年4月25日,上述两项议案因东城投资需要先履行国资审核报备程序而推迟审议。

  2018年5月24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召开第二十次董事会及第十六次监事会,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

  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召开了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议案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并于2018年5月27日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两个项目投资金额合计为4.4964亿元,占海辰药业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6.3230亿元的71.11%,已远超《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大投资行为的标准,是法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于2018年5月27日,敏感期为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

  二、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情况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49,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徐建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冒某兰共同生活、关系密切

  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徐建峰系冒某兰配偶,共同生活、关系密切。

  (二)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情况

  “俞某虹”证券账户是徐建峰通过其供应商张某新寻找的账户。2018年3月,徐建峰询问张某新是否有证券账户可以供其使用,张某新遂以其配偶俞某虹名义新开证券账户供徐建峰使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1日在中信证券如皋健康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

  “俞某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徐建峰做出,徐建峰向张某新下达交易指令,张某新按徐建峰的交易指令具体操作。“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均为张某新使用其本人(189****2745)及俞某虹(159****9518)的手机号码下单。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5日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买入金额382.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8年6月6日、6月8日清仓卖出,卖出金额388.31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徐建峰违法所得为49,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三)“俞某虹”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转入资金13万元,5月25日转入资金370万元,累计转入资金383万元。其中13万元系张某新、俞某虹自有资金;370万元系徐建峰安排其哥哥徐某军转入。

  (四)徐建峰交易“海辰药业”情况明显异常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转入资金13万元,于5月25日转入资金370万元;2018年5月25日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账户资金全部用于单向买入“海辰药业”,“俞某虹”证券账户新开账户后转入巨额资金,全仓买入单一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交易品种单一,且与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与传递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海辰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项目属于海辰药业重大投资行为,是法定内幕信息,徐建峰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徐建峰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49,238元,并处罚款147,71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马欣)



 

海辰药业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0-08-26)


● 短期趋势:该股处于空头行情中,可能有短期反弹。

● 中期趋势:回落整理中且下跌有加速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337.42万股,占流通A股5.27%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8.68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有加速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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