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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光】盒新·盒天下”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创始人竟然是失信与限制高消费人员

    2022-10-26 14:07:43 网络 收藏

昨天曝光了盒天下的运营模式,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目涉嫌三项违法行为:

一、涉嫌非法集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涉嫌多层级传销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涉嫌偷税漏税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企业没有缴纳与销售额相匹配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据查询显示:河南盒新网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樊胜杰,最大股东:王冬冬,持股78%,河南盒新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0%,王东方持股1%,樊胜杰持股1%;

【曝光】盒新·盒天下”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创始人竟然是失信与限制高消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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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询显示,王冬冬是新盒·盒天下的创始人,也是河南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自身风险有10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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