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曾某等人以IDM因陀罗科技金融集团(以下简称IDM)名义,利用互联网搭建IDM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以投资因陀罗币项目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000美元、3000美元、10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以直接及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返利模式,骗取财物。
截至案发,IDM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等地大规模发展会员,激活已申购用户账号1万余个,传销网络层级达到7级,收取会员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许某春、蔡某贤、陈某胜、贾某蓉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123098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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