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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发“玫瑰之城”房地产项目为由,通过传销模式向社会集资。3月24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DMS”特大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主犯王某香获刑7年。该案值得一提的是,九名被告人中有6人是夫妻关系。
%title图%num“DMS”系新加坡一非法公司,2017年起以在保加利亚开发“玫瑰之城”房地产项目为由,通过传销模式向社会集资,网站服务器在美国,实际控制人不详。
投资人在“DMS”网站注册账号需提供推荐人,缴纳7000元、21000元或70000元不等的投资款,投资款按7:1的比例换算为美元,50%进入公司账户用于所谓项目投资,50%进入平台成为“DMS”币以体现投资款价值。
“DMS币”的价格会按时间推移在0.5-1美元之间上涨,上涨至1美元后进行所谓拆分,币数翻番,价值回落至0.5美元,之后又进行重复的上涨、拆分。虚拟币可用于挂售或按1:6的比例提现。
挂售的虚拟币可用于会员开新账号,但只能使用一半的虚拟币,另一半必须使用现金投资。提现数量有限制,且平台收取3%-5%的手续费。
会员的投资款通过银行转款或现金的方式交给自己的推荐人或者更高层的会员,提现则是由平台的高层人员将钱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推荐人从下线投资款中按一定比例领取所谓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
被告人王某香与黄某齐,被告人雷某雄与龙某梅,被告王某与卢某分别是夫妻关系。
2017年10月,王某香经人推荐首先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后发展黄某齐、龙某梅、雷某雄、王某等人为其下线会员,龙某梅又发展李某、王某军、吴某华等人为下线会员。
之后,王某香、黄某齐、龙某梅、雷某雄、王某军、吴某华、李某、王某、卢某等人,在王某香、黄某齐家里或崇州市、邛崃市等地,采取组织人员聚会、出国考察等方式,大肆宣扬“DMS”平台实力强大及其投资盈利模式,引诱他人参与“DMS”平台的投资,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所谓“DMS”投资中骗取财物。
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会员有600余名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缴纳投资金额6000余万元。因该传销组织网站、服务器在国外,组织运营数据没有收集,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无法计算。
本院认为,上述九名被告人明知“DMS”是传销组织而加入,以投资名义进行宣传,虚构盈利前景,发展下线,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中获取返利,牟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
九被告人虽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但在加入该组织后,通过网络宣传、言传身教等方式积极向他人推荐,为该传销组织在崇州及周边地区的扩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九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
最终,崇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7年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到四.五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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