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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S外汇传销诈骗案已经有了结果,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平台总计入金7.6亿,出金3.4亿,外国骗子就骗走了4.2亿,足以见得资金盘50%以上的资金都被操盘手拿走了,所以资金盘根本不能叫崩盘,只能叫卷款跑路!!

并且逍遥法外根本就抓不到,而国内的领导人,累死累活赚了点零头,最后还被没收了,而且还得坐牢!!这就是跟着外国骗子混的结局,他们只管拿钱逍遥法外,国内领导人只是他们行骗的工具而已!!

而且大部分外汇资金盘都是马来西亚人搞的(行内有十个拿督九个骗,谈马色变等说法),公司有注册在马来西亚的,有注册在印尼的,有注册在新加坡的,属这三个地方的最多,而且都是光明正大的搞,已经形成产业链了,不像国人搞的资金盘是偷偷摸摸的!!

不知TR和海汇的投资者看了作何感想,不要觉得TR,海汇做得比IDS久就是真的!!资金盘只要不断的洗脑,拉人拉资金进来,不断地鼓励老会员复投、加单,是可以做得久一点的,运作时间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但同样也就意味着随时会跑路,到时候就是几百亿上千亿的大案,领导人是不可能幸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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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法院判决书(同一事由,同一检方和法院,两个案子,合并报道):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立旻(网名小毅),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供电局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10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敬,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稽达,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10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勇刚,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琦,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浙江省宁波市优享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10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娜,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丽(微信昵称:丽兰瀛),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10月2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江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二部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李总(外文名:LEECHINLAI)(新加坡籍)(在逃)伙同黄佑辉(外文名:NGOOIESING)(马来西亚籍)(在逃)、陈俊豪(外文名:TIANGHAOZHOU)(马来西亚籍)(在逃),在中国境内招募纪志明、闫玲、唐华乾、郭凤丹、童立旻、徐丹丹等15名核心会员,由李总(LEECHINLAI)出资开发IDS VENTURE网站和手机客户端,于2019年1月16日上线运营。

李总、黄佑辉、陈俊豪等人,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外汇交易托管为噱头,利用网络讲堂、线下招商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对外宣称投资入金就可以至少享受7%的月收益,投资及下线会员越多,收益越高,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

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按照直接推荐的人数及团队业绩多少设定会员级别晋升制度,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定交易佣金、合约佣金、级别分红、盈利分红等动态奖励制度进行返利。

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经鉴定,IDS网络平台共发展会员31354名,自然层深26层,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IDS网络平台会员总充值金额为人民币759668579.67元,总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44894786.16元。

IDS网络平台设定会员推荐注册制,新会员必须由上线会员推荐并帮忙注册成为会员,审核通过后在入金一定金额后(至少1000美金)成为有效会员,才可分享邀请新会员,新会员注册后自动成为上线会员的直接下线,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依据发展会员数量及入金金额分为8级,由高到低分别为“OIB级-SIB级-DIB级-PIB级-MIB级-IB级-TR级-MEMBER普通会员”。

IDS网络平台分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各地都有区域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各区域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依托IDS网络传销平台,积极发展下线,对外宣称外汇交易托管,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并以建立工作室、微信群等为其宣传、管理平台,通过宣传推广、上情下达、答疑解惑、协调解决问题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童立旻为IDS平台的区域性组织领导人员,在浙江宁波设立IDS工作室,建立IDS微信交流群,宣传推广IDS平台。被告人童立旻个人IDS网站会员账号为XIAOYIABCCD(SIB级)、XIAOYIA(普通会员),所处层级10层,伞下会员2933人,伞下会员充值总金额79421449.25元人民币,童立旻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220042.4元,案发后,被告人童立旻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宋稽达为IDS平台童立旻分支的骨干会员,协助童立旻在IDS宁波工作室开展宣传推广工作,被告人宋稽达IDS网站会员账号为SJD001(PIB级),所处层级11层,伞下会员1358人,伞下会员充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9773415.1元,宋稽达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92856.85元,案发后,被告人宋稽达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刘琦为IDS平台童立旻分支骨干会员,通过IDS微信交流群,协助童立旻宣传推广IDS平台,被告人刘琦IDS网站会员账号为KIKIABCCD(MIB级),所处层级11层,伞下会员1003人,伞下会员充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7747941.65元,被告人刘琦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70133.8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琦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岳丽为IDS平台郭凤丹分支的骨干会员,协助郭凤丹宣传推广IDS平台,通过微信群在牡丹江市开展IDS宣传推广工作。被告人岳丽IDS网站会员账号为YL16×××99ABCCD(DIB级),所处层级13层,伞下会员1253人,伞下会员充值总金额人民币33108804.3元人民币,被告人岳丽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5163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岳丽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认定,三被告人系在李总、黄佑辉、陈俊豪等人的指挥下进行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为被告人岳丽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岳丽系在李总、黄佑辉、陈俊豪等人的指挥下进行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21年2月5日,四被告人均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童立旻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宋稽达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刘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岳丽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岳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童立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
1、童立旻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系初犯、系本案从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2、会计报告认定的数额中没有扣除被告人自己充值的数额,里面大部分是被告人复投的数额;
3、童立旻常年资助贫困学生,入狱期间还让父母继续资助贫困学生,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向法庭提交有资助贫困学生的相关书证。

被告人宋稽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从所提辩护意见是;宋稽达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系受蛊惑参与的犯罪,系本案从犯,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部分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刘琦此次犯罪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此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的合法财产也受到了损失,案后后自愿认罪认罚,在经济能力犯罪中进行了退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岳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岳丽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唐华乾供述,证人陈某、邬某、李某、赵某、肖某、冯勇刚等人证言,证人路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匿名举报信、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交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总、黄佑辉、陈俊豪等人设立IDS网络传销平台,以外汇交易托管为噱头,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

按照直接推荐的人数及团队业绩多少设定会员级别晋升制度,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定交易佣金、合约佣金、级别分红、盈利分红等动态奖励制度进行返利,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

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管理、宣传、推广等职责,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在李总、黄佑辉、陈俊豪等人的指挥下,按照IDS网络传销组织制定的运营模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立旻、宋稽达、刘琦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系本案从犯,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还部分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

被告人童立旻、刘琦的辩护人关于会计报告认定的数额中没有扣除被告人自己充值、复投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划,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童立旻的辩护人关于童立旻常年资助贫困学生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稽达、刘琦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童立旻的主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对被告人童立旻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偏轻,予以调整。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发后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立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宋稽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刘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被告人岳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童立旻的白色IPHONE手机一部、黑色IPHONE手机一部、华为白色手机一部;宋稽达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刘琦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童立旻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人宋稽达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刘琦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童立旻违法所得人民币6120042.40元;被告人宋稽达违法所得人民币242856.85元;被告人刘琦违法所得人民币520133.8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从审查内容来看,涉案金额只占十分之一左右,本次被判决的领导人应该只是其中一个团队 ,其他团队领导人应该还没被抓获或判决,甚至可能都还没有立案,民不告官不究,如果不报警自然是没可能绳之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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