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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宝币是雷达币吗? 其实不是, Vpal叫V宝币, 也是和雷达币一样,骗人的!

“错过了比特币,不要后悔,V宝币可以改变你的下半生,时间是金钱,抓紧入手。”

“这里是真正实现你梦想的地方,市场已经开始燃烧,价格每天都会上涨,价值无限放大。”

Vpal(V 宝币)信仰者常天佑这几天不断更新微信朋友圈,上传Vpal最新价格的截图,配上文字“涨了,又涨了”,满眼赚钱的喧哗与骚动。让他着魔的Vpal币7月22日上线,开盘价331元/枚,最高涨至997元/枚,截至8月21日,价格是569元/枚。Vpal被宣传成即将统一全球的虚拟货币,其宣传内容与Ripple(瑞波币)极其相似。

《IT时报》记者独家调查发现,Vpal背后竟然是一系列第三方代理公司,与其宣称来自美国的“洋身份”并不符合。它通过拉人头、收提成的方式发展壮大,与传销组织无异。

■IT时报记者 孙骋 郝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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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pal的正能量故事不断在圈里流传。几天前,“达哥”声情并茂地向阿诺讲述了自己通过Vpal发家致富的故事,虽然他的事业曾经失意多年。阿诺认识“达哥”四五年了, “达哥”给各类传销项目都投过钱,却从来没有发迹过,如今,在Vpal圈,“达哥”摇身一变,成为了Vpal宁波地区的核心成员。

傍晚,大会结束,阿诺和众多听众被邀至湖里的一条船上进行晚餐,之后上岸,继续聚会、聊天,活动全部免费。赚钱的喧嚣与骚动,充斥在夏日的空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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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给阿诺一个网址链接,待阿诺注册账户后,再发来一串密钥,阿诺把密钥放入交易平台的钱包,上线可以通过这个钱包得到提成——平台每天自动发新币,不需要用户挖矿。

阿诺的朋友发展了十几位下线,他们每天给上线带来五六千元人民币的提成,二线发展三线成员,获得的收益也要给上线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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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究竟去了哪里?

这几天,阿诺的朋友在Vpal交易平台将手里的几个币变现,待平台打钱回来,已经是72小时之后,以往延时一两天也是常事。与Vpal相关的QQ群里,有这样的公告:交易平台繁忙,若不能及时还款,敬请用户原谅。

用户在Vpal交易平台充值,通过网银付款后,网页显示钱汇入上海汇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市中江路879号上海天地软件园二号楼四层。8月19日,《IT时报》记者找到了这家公司,在四层楼面有两个正对门的办公间,一边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一边为汇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墙上挂着“e汇通”的Logo,它掌管一家叫做汇贾商城的电商网站。

汇潮支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与汇阜同属于汇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和第三方支付是公司的两个业务。工作人员承认Vpal是汇潮支付的一位客户,用户的钱经过汇贾,再进入Vpal的账户。

汇潮支付工作人员并不了解Vpal是什么,“我们接入了上千家商户,相关证件资料,我们都会仔细检查。”不过,关于Vpal的具体情况,他们不愿透露,也不愿继续帮助记者查询钱的去向。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不是特别到位,商家审核不够仔细,Vpal平台每天流动大量钱款,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部门很难去查资金流向。

2013年12月,央行曾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提出要求:禁止银行、支付机构为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对于已经发生业务的支付机构应解除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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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大会、拉人头、盗用Ripple源码,由一系列第三方代办公司构建,Vpal的身份似乎不是单纯的虚拟货币。

中国反传销协会创办人李旭介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三个特点可以判断传销:组织要求缴纳费用,取得资格;发展下线,层级关系;通过层层返利,多层次计酬。

“Vpal打着高科技的幌子,其实没有真实的货币产品,买币是变相的缴纳入门费,取得加盟资格;发展下线获得推广收益,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上线要求下线将Vpal放入钱包,上线可以从中得到收益,层层返利。”李旭分析,中老年人对网络不太熟悉,缺乏投资渠道,有一定的积蓄,容易上当受骗。

“人们就是着急赚钱。”李旭遇到很多求助、咨询,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超前,看到一个投资回报高的项目,容易受骗。

喧嚣与骚动之外,阿诺依然按时上下班,做着IT技术工作。他打开电脑,依然看见Vpal官方QQ群里,追随者们闪烁的身影。面对媒体近日的负面报道,Vpal支持者在群里解释:“这是竞争对手比特币出钱找媒体写负面报道,买通网站,想写正面报道的朋友们捐款攒钱找媒体,把钱打入以下账户……”

阿诺身边的朋友,企业主、单位高层,仍然在Vpal里投入几十万、几百万,乐此不疲。

/ 本文刊于2014年8月22日出版的第519期《IT时报》

“VPAY虚拟货币”案 邵阳四名主要头目被公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非法经营案,“VPAY虚拟货币”特大网络传销案,被告人罗洪波等四名主要头目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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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被告人罗洪波投资成立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罗洪波以邱某甲(已判决)的名义注册了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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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成立后,罗洪波要邱某甲带领技术团队开发出VPAYAPP软件, VPAY是一种虚拟资产平台,使用VPAYAPP进行交易,要成为VPAY用户要通过推荐码推荐然后下载软件进行注册,VPAY内有“积分”、“余额”、“VPAY币”三种数字资产,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卖家可以向上线购买“余额”(每个余额1元人民币),买家实时到账80%成为余额,剩余的20%成为积分,余额可以转换为积分,余额转换为积分的比例为1:6,积分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释放成余额,当释放的余额超过100枚时,又可以按1:6的比例转换为积分,此为静态收益。

动态收益包括3种,第一种,每推荐一位会员,会提升5%-8%的积分释放速度。第二种,推荐5个普通用户,15层以内,任何人余额兑换积分,会提升1%-3%的积分释放速度。第三种,推荐5个普通用户以上,15层以内,任何人流通余额,会提升0.4%-0.7%的积分释放速度。每推荐一位会员,向会员售卖余额,将得到售卖金额的80%成为积分。

余额能在APP内兑换各种虚拟货币,APP内刚开始只有VPAY币,购买VPAY币后,VPAY币可以存入V宝内,可以持币生息,每天释放1%的VPAY币成为可用资产,V宝用户能享受十五代下线每天V宝里产生的收益,根据用户等级的不同,享受的下线收益也不同。

V宝将用户分为三个等级:1、VIP1,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1000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一到余额。2、VIP2,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VPAY币5000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一点五到余额。3、VIP3,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VPAY币1万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二到余额。VPAY币发行时称恒量发行3.6亿枚,但邱某甲等技术人员和罗洪波可以任意调整VPAY币的数量和调整VPAY币的参数,吸引会员炒VPAY币。

在开发出VPAY平台后,被告人罗洪波受人委托要求技术团队根据VPAY的功能再开发一个名为TFC的项目,TFC内有三种数字资产,分别为EP、资产、TFC币,EP类似VPAY里的余额,与美元是1:1兑换,资产类似VPAY里的积分,EP可以复投成资产,资产每天比例释放,其中65%释放成EP,35%释放成TFC币,TFC币有价格波动,会员可炒TFC币获利。TFC需要有推荐人才能加入,加入需要给推荐人3500元,推荐人给下线的手机注册激活,并使用3500EP制作一个激活卡给下线,下线账号显示有3500资产。

推荐人可按照比例享受下线每天释放的EP收益,享受第一层下线每天释放EP收益的30%,享受第二层的20%、享受第三层的10%,享受第四层的5%、享受第五层的2%。同时可以按照自身资产多少划分等级进行不同比例的资产释放,资产少于10万时,等级为T1,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2‰,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5倍;资产在10万-50万,等级为T2,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5‰,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4倍;资产在50万-100万,等级为T3,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8‰,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3倍;资产在100万-500万,等级为T4,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10‰,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2.5倍;资产在300万以上,等级为T5,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20‰,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2倍。TFC币对外宣传吸引会员前来炒币。事实上,TFC平台是对VPAY平台的复制,罗洪波和邱某甲的团队对TFC平台进行维护,

经鉴定:被告人罗洪波在VPAY平台持有账号,其下级层数为129层,所有下级人数为1626196人;在TFC平台除顶点用户外,其下级层数共计71层,所有下级人数共计96621人。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罗洪波与被告人裴某某两人商议合作开澳洲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由裴某某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服务等,罗洪波提供资金并发动VPAY的用户人群上澳交所交易。裴某某通过王某甲(不起诉)联系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交易所系统,并招聘了一批澳交所员工。

2018年10月,裴某某带领员工前往柬埔寨金边运营澳交所。10月22号左右,澳交所发行一个稳定代币VRT币并打通了和VPAY平台的通道。罗洪波先将VRT币划拨给裴某某,由裴某某转给王某甲及其团队成员在澳交所上出售,出售价格为1元/1个,并收取1%的手续费,双方约定该1%的手续费由王某甲与裴某某按一定比例分成。王某甲团队每天将售卖所得扣除手续费后转到裴某某指定的账户。

在澳交所成立后,罗洪波委托被告人赖某甲在柬埔寨负责监管工作,被告人林某某系澳交所工作人员,负责澳交所平台的测试冲币、提币、用户数据搜集及刷交易量的机器人工作,林某某提供了一张其本人的银行卡给裴某某,用于接收售卖VRT的资金。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某甲分两次转账共计150万给裴某某用于购买VRT币。

被告人罗洪波到案后提供线索由其家属劝同案人员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王某甲、杨某某、邵某某为裴某某售卖VRT币收取的总金额为69505182.79元,尚未转账给裴某某的金额为11504788.68元,转交给裴某某的金额为5800万,在收到的5800万元中,裴某某将约25735778.05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和USDT币转给了罗洪波。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等人未转账资金11504788.68元,裴某某银行卡资金22035325.57元,林某某银行卡资金10229290.49元,罗洪波上缴的违法所得30000001元,裴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3800000元,赖某甲上缴违法所得300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波、裴某某、赖某甲、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收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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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东全在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家具大市场D3栋“布艺大王”店内与李某、欧某等聊天时,被害人刘某(微信号“桀骜不驯”)通过微信与李某聊购买Vpay币(一种虚拟货币)余额的事情,王东全看到她们的聊天记录,声称其在一个玩Vpay群里认识“桀骜不驯”,认为“桀骜不驯”在Vpay币平台交易上低买高卖,扰乱了交易市场,要找机会整治一下“桀骜不驯”。王东全还说自己要购买Vpay币余额,并申请了一个新微信号“胜斗牛”,并让李某把其“胜斗牛”微信号介绍给刘某。随后王东全借欧某的手机注册了一个新Vpay账号,并先后向刘某支付2010元购买了3000个Vpay余额。之后王东全又称要继续购买500个Vpay币,双方约定按照43元/个的价格交易,刘某通过Vpay账号转了500个Vpay币给王东全账号。王东全在收到Vpay币后,便不再支付价款。后刘某多次催要,但王东全置之不理,并直接把刘某从微信好友中拉黑。500个Vpay币,经德兴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价值为21500元。被害人刘某发现被骗后,于当日晚9时许到德兴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东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将所骗取的500个Vpay币通过交易平台返还给被害人刘某。2018年12月24日,王东全主动联系德兴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12月25日,被害人刘某向王东全出具谅解书,对王东全的行为表示原谅。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该局经实地走访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东全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退还Vpay币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欧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东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全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投案且归案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主动缴了罚金,且当庭认罪,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人民陪审员  程金容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冰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冰洁当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坦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田冰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田冰洁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453533.52元、退赔李某人民币134438元、退赔王某2人民币361605元、退赔薛某1人民币377060元、退赔吕某人民币594851元。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一审法院未宣布休庭,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冰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能帮助他人获得高额利润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其提出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虚构其男友是黑龙江省纪检委领导,认识某银行行长的事实,巧立名目欺骗他人能得到高额利润,用骗得款项投资“VPAY”虚拟货币业务,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一审法院未宣布休庭,剥夺其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家属为其委托了辩护人,其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庭审时上诉人不能如实供述,公诉人撤回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庭审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庭审后上诉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由其自行辩护,故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涛审判员 于雪雁审判员 陈 浩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刘建兴书记员刘璐璐文章来源:防骗大联盟(FPDLM2020)综合IT时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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