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
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其实际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
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这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等八种主流数字货币价值至少达148.55亿元。
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国际上的流行及价格大幅波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将目标转向这一全新的领域。
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高回报的诱惑及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狂热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案涉平台收取的数字货币仅比特币就高达31万余个,案发时收取的数字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亿人民币,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
服务器设置在国外,资金流转上又绕开人民币,包装着“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华丽外衣的案涉平台,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拉人头来计算报酬及获利。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等人判处刑罚,向心存侥幸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市场秩序的态度,对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向社会传达了理性面对高利诱惑、谨慎投资、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牢记传销活动“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大特征,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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