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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去年DeFi大火以后,各种各样的打着DeFi名义的骗局就出现了,有些是纯中心化冒充DeFi,有些是在智能合约中留有后门,等池子里资金多起来了就通过后门给转走了!!

以下就是一例通过智能合约留后门的例子,投资者用于挖矿的价值1500万的币被转走了,警方在查获这些赃款以后退还给了投资者!!所以DeFi挖矿被骗的投资者,报警还是有用的,前提是不涉及传销模式,其实市面上大部分的DeFi挖矿骗局都是这样的套路!!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都某某伙同钟某某、凡某、王某某为了通过炒虚拟货币赚钱,于是共同商谋创设发行“翡翠币”,吸引不特定投资人参与挖币,欲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营利,并约定钟某某62%、都某某25%、凡某8%、王某某5%的占比分配股份。

钟某某负责策划与总责,被告人都某某负责联系技术公司,凡某和王某某负责宣传与推广。被告人都某某等四人先通过深圳的一家技术公司制作网站,并由钟某某申请注册一个虚拟货币账户,将预先编写好的合约以程序、代码的方式写入该虚拟货币账户,使得该虚拟货币账户成为系统自动运行、自行控制、无需人为管理的智能合约账户。

后被告人都某某等四人在没有对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进行多签和安全审核的情况下,即将该网站及智能合约地址在EOS区块链上发布,吸引投资者将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存入该虚拟货币账户参与挖“翡翠币”。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都某某和钟某某、凡某、王某某等四人通过微信、Telegram等社交软件发布“翡翠币”项目的信息,并对外宣称“翡翠币将以比特币和YFI的形式发放,无创始人、无投资人、无增发、人人平等,我们是来自于EOS的粉丝团队,致力于推动EOS DFFI大发展。

翡翠币项目于9月8日发布后,钟某某为了炒高翡翠币的价值,使用不同的账号不断的收购投资人挖出来的翡翠币,营造翡翠币虚假繁荣的假象,仅仅一天时间,该项目就吸引数百人参与挖翡翠币,投资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价值达1500余万元。

由于没有下家接手,钟某某的财力不足以支持不断收购翡翠币,该项目面临发行失败,于是钟某某提议,被告人都某某和凡某、王某某均同意,将被害人用于挖翡翠币的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转走。

2020年9月9日,钟某某利用申请注册时留下来的密钥进入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将被害人肖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百余人用于挖翡翠币的折合人民币价值1500余万元的490000个EOS、787000.01个USDT、56000个DFS通过TokenPochet钱包公司转入自己帐户并将挖币网站关闭,导致被害人不能支取投资款。

钟某某为防止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追踪,于是将非法所得的虚拟货币转入国外交易平台,先将大约价值人民币615万元的虚拟货币兑换成其他币种的虚拟货币,扣除自己亏损的人民币价值340余万元的虚拟货币后,并分别给都某某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50000个USDT,凡某与王某某也分别获得价值人民币约20万、10万不等的USDT。

剩余未兑换部分的虚拟货币因被害人举报而被外国交易平台冻结。后钟某某又主动通过TokenPochet钱包公司将56000个DFS、290745.1987个EOS退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委托温州市**网络有限公司足额退赔EOS币和USDT币,用于偿还被害人损失,大部分被害人均已足额领取。另外,少部分被害人因未及时申领,考虑到虚拟货币价格的不稳定性,为保障被害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公安机关将剩余未申领的EOS14986.1个、USDT37609个,分别以1EOS兑24.1985元人民币、1USDT兑人民币6.4元人民币的比例兑换成人民币共603338.741元,暂存于永嘉县公安局对公账户内,用于偿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虚拟货币转账记录截图、翡翠币网站聊天记录手机截图、报案书、委托书、被害人投资信息情况及退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胡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肖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都某某、凡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这种案子之所以能返还投资者资金,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警方能侦破案子,要么是报警以后警方技术侦破的,要么是迫于警方的威慑项目方主动投案的,要么是投资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项目方是谁的!!

二是不涉及传销模式,因为涉及传销模式的话是没收资金的,因为传销没有受害者,都是违法犯罪参与者,只不过不会追究一般参与者的责任而已,一般只追究大团队长的责任!!上面的例子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诈骗案件的资金是要返还受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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