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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化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草案指出,投资者进行程序交易不得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未披露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草案明确规定,应实时监控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能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1)瞬时申报率异常,即在很短的时间内申报数量巨大,即 1 申报和撤单的数量在几秒钟内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申报后迅速撤单,全天撤单比例较高,即全天多次发生1次 在几秒钟内再次申报撤单的情况,而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3)频繁拉升打压,是指一天内多次在单只或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升打压,即一天多次出现个股1 (4)短期大交易是指短期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大,加剧了交易所主要指数的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创业板指数 1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在此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的金额和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调整上述标准。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来规避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根据草案,如果程序交易导致证券交易的重大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符合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市场信息服务的,市场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高市场信息使用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服务机构另行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许可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市场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意见稿》指出,投资者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最高笔数300多笔;(二)单个账户每天申报撤单最高笔数2万多笔;(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费用、交易监管、市场获取等方面对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高频交易的识别情况和差异化管理要求。

《意见稿》强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如果投资者在高频交易中有异常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严格按照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对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并根据申报和撤销的笔数和频率设定收费标准,增加流量费和撤销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成本由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深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如瞬时申报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升打压、短期大额交易等。此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重点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1)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一致,拒绝纠正;(2)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的重大异常波动;(3)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因紧急情况导致证券交易结果的重大异常;(4)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可能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发布通知,公开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中每秒有超过300个申报和撤回单个账户的最高数量,或者每天最高申报和撤回单个账户的最高数量超过20000个,则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进行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异常交易行为严格管理、差异化收费标准实施等。来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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