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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年修订)所述:

14.1.1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告或者终止上市的,本所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告或者终止上市。

深市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4.2.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本所仅发行 A 股票公司通过本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股票 500 万股;

(二)本所仅发行 B 股票公司通过本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股票 100 万股;

(三)在本所发行 A 股票又发行了 B 股票公司通过本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 A 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股票 500 万股且其 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股票 100 万股;

(四)本所仅发行 A 或者只发行股票 B 通过本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公司的日收盘价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发行 A 股票又发行了 B 股票公司通过本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 A 股、B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6)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市值低于 3 亿元;

(7)公司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2000 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4.3.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三)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发表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披露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本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触及本条第(1)项、第(2)项;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1

本规则触及上市公司14.3.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股票交易被退市风险警告后,第一个会计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三)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不能表达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一半以上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然符合第一条 14.3.7 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告;

(六)因不符合第一 14.3.7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经本所批准。

公司触及第14.3.第一款第(四)项股票交易被退市风险警告后,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或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告指标相应年度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强制退市规范类

14.4.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一)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半数以上董事在公司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不能保证;

(3)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未改正;

(4)由于信息披露或标准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未改正;

(5)由于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的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满足上市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六)公司可以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规则第 14.4.1 条第(4)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规范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况:

(一)公司已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绝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规范经营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况。

14.4.17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14.4.第一条(1)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股票交易仍未披露一半以上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14.4.第一条(二)项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有一半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14.4.1 条第(3)项股票交易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14.4.1 条第(四)项股票交易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改正的;

(五)因第 14.4.1 条第(5)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股票交易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配问题的;

(六)因第14.4.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股票交易被撤销风险警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7)虽然符合第一条 14.4.12 条和第 14.4.13 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告;

(八)因不符合第一 14.4.12 条和第 14.4.13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经本所批准。

第五节强制退市重大违法行为

14.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应当终止上市。

14.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一 14.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达到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营业收入总额已达到 5 超过1亿元,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0%;或者公司连续两年披露的净利润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净利润总额超过5亿元,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利润总额超过5亿元,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虚假记录总额达到 5 亿元以上,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总额 50%。

(计算上述总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绝对值后再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4.5.3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一 14.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二)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其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情形;

(3)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的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认为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4.8.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份在本所上市交易,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份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交易或转让;

(三)解散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全体股东回购全部股份或者

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股东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以终止公司股份上市,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份上市为目的,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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