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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连续3年造假,离退市大限仅一步之遥;康得新连续造假4年,已退市;如今,连续财务造假7年的中信国安(000839)(000839.SZ)终于也被证监会处罚了,而且其造假手段恶劣,在A股上市公司中非常罕见。

  6月3日,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信国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虚增利润、虚假信披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李宏灿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总计罚款金额为180万元。

  靠“预售”虚增利润完成10亿销售目标

  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当年10亿元的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并以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

  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通过预售、虚构销售合同等手段,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

  借由股权投资关系,虚增收入中的一部分进入了上市公司中信国安的财务报表。

  中信国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两次将青海中信国安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6月30日对第二次转让股权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在此期间,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等10家客户签订的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约6833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约334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证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中信国安四项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应中信国安的要求,证监会于2021年4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中信国安在听证会上提出四项申辩意见,但证监会均未予采纳。

  中信国安辩称,青海中信国安不实财务记载是其自身行为,中信国安在该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能动范围内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

  但证监会认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不当。

  中信国安称,其将青海中信国安按高于净资产账面值及原始受让价格的价格出售,青海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对中信国安及中信国安的广大投资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中信国安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对此,证监会认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前,中信国安并未主动承认其虚假记载的情况,也未纠正虚假记载的数据,中信国安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减轻此前已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认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此外,中信国安还辩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载的2015年财务不实记载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44、投资收益”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数据相互抵消,不影响中信国安2015年度和半年度的投资收益总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因此青海中信国安虚增利润对中信国安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数不产生影响。

  证监会则回应表示,青海中信国安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的行为,确实导致中信国安2015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44、投资收益”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项目多计约3348万元,中信国安对此是认可的。至于在加总时该项投资收益因故被抵消,这是基于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另外一个事实,并不因此而抹杀其财务不实记载的事实。

  最后,中信国安辩称,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股权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完全剥离,不实财务记载已经于2015年4月25日终止,证监会初步调查的时间发生于2019年2月26日,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的事项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时效,不应当再追究行政责任,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证监会解释,有关国家公权力机关发现青海中信国安销售情况与中信国安对外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时间为2016年12月。根据2009年修正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案未过追责时效。

  最终,证监会对中信国安的申辩意见全部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做出前述处罚决定。

  “中信国安虚增利润总额超10亿元,违法情节属于特别严重,证监会依据当年的证券法对其罚款60万元,已属顶格罚款。”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孔聪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孔聪提醒投资者: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有买入中信国安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投资者可在新版同花顺(300033)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里面找到维权平台入口,进行维权报名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参与由银柿财经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



 

中信国安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1-06-05)


● 短期趋势:前期的强势行情已经结束,投资者及时卖出股票为为宜。

● 中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4.99亿股,占流通A股38.24%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22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有加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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