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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欺诈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的公司,相关的法律是有追诉的标准的,不过不懂法的投资者肯定不清楚,所以通过下面的内容分享大家就可以知道公司是不是已经违法了,下面具体来看看法律规定吧。更多精彩的股票知识尽在本网。

欺诈发行债券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可以追诉?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能构成本罪的,一般是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和自然人。

  1.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通常是有权发行股票的单位和自然人。

  对单位来说,必须是已经获准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实体条件的公司或者虽已具备发行股票的实体条件,但没有申请发行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自然人来说,普通自然人一般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除非是已经获准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不能成为本罪的风险主体。

  2.欺诈发行债券的主体,通常是有权发行债券的单位和自然人。

对单位来说,欺诈发行债券的主体比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要宽泛,除了已经获准发行债券的公司还包括企业。对自然人来说,欺诈发行债券的主体比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要窄,只有企业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3.不论是欺诈发行股票还是欺诈发行债券,都要求主体必须具备发行的实体条件。

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但一般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当然,这并不排除不具备发行条件的单位和自然人与具备发行条件的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承销证券发行的证券商。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债券的行为。把握欺诈发行票、债券罪的行为界限,需要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或者编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只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才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可见,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募集办法这三个文件作为承载虚假事实的介质,对把握欺诈发行行为的界限具有重大意义。

  (1)招股说明书。所谓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并于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载的全面、真实、详尽、准确地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2)认股书。所谓认股书,是指由股份公司制作的用以供认股人认股的书面性文件,由认股人填写所认的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3)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所谓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希望社会公众购买其发行的债券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和作用与招股说明书的相类似,是发行债券的企业就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说明的法定文件。

  2.隐瞒或者编造的对象必须是重要事实或者重大虚假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才成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因此,理解哪些属于“重大事实”以及哪些属于“重大虚假内容”对明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行为界限具有重大意义。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企业(或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发行的股票、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债券的种类、数额、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承销数量,股票、债券的发行对象、时间、方式,筹措资金的用途、盈利预测、股利分配和债券利率、风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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