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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22年的春拍即将举槌,与此同时他们的古代书画部却为了去年秋拍的一件拍品将客户告上了仲裁庭。

据了解在2021年某秋拍古代书画夜场,当事人朱某以782000元的价格拍下了标的为2036号的陈洪绶《陶公行吟图》,就在朱某已经准备将拍卖款项支付给北京某拍卖时,却发现此件拍品与拍卖公司提供的重要著录有重大出入。此著录最早来自1934年《湖社月刊》第八十二期第7页。

【爆料】北京某拍卖涉嫌知假售假,虚假宣传

而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湖社月刊》所收录的这件与本件拍品有包括印章在内的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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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这个疑问,朱某询问了北京某拍卖古代书画部总经理范某某,对方明确表示拍品上拍前已经知悉此问题,并称在预展期间及图录上已将拍品瑕疵明确标出。

然而在预展现场的展标及拍卖图录上均未发现范某某声称的瑕疵标注,相反,他们明知拍品与著录不符的情况下仍然借此宣传,以本件拍品就是《湖社月刊》所载原件的状态将其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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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范某某又委派其同事孟某某来做说明。然而朱某在与孟某某的多次沟通中非但没有得到更为清晰合理的解释,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

1:孟某作为本件拍品征集人,同样事先知悉拍品与出版物有明显出入,并称“这在古代书画中不算什么问题”,又称:“委托人是想将本件拍品努力恢复成《湖社月刊》的原貌”。试问此处的“努力恢复”是否可以理解为“努力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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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卖公司在对本件拍品的宣传中,称其有包括《湖社月刊》在内的三次出版一次著录,而拍卖图录中只将一次《湖社月刊》的刊载影印在图录中,其他几次出版均未在图录中体现,对此问题孟某某的回答是:“三次出版其实都是一次,都附上显着多”。

3:按拍卖法规定买家无权过问委托方及拍品详细来源,朱某也从未问及此类问题,但在与朱某的通话中,孟某某多次主动提及拍品性质及来源,又以涉及公司机密为由无法细说,将其神秘化,孟某某称本件拍品为“金融产品”,后又说是抵押给机构的。

而后范某某再次解释拍品来源却又是一套说辞,称其为“委托人帮朋友办事”。前后矛盾的描述搞的朱某一头雾水,混淆的信息严重影响了朱某对拍品本身的判断。

5:多次沟通之后,朱某认为某一方仍未作出足以支撑其支付拍卖款的合理解释,孟某某再次以“委托方是大客户,要面子”的理由要求朱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并称是让朱某“花钱买个教训”,赔偿金额从10.2万降到8万,再到后来的6万,并声称“可以让朱某以其他方式把这个钱再挣回来”。

再次得到拒绝后孟某某的态度急转而下,通话中多次出现不雅字眼,并以“朱某朋友圈高调,爱穿三宅一生”这种荒唐的理由对朱某进行威胁。至此朱某终止与其对话。

据了解,当天当事人朱某除了夜场这件陈洪绶《陶公行吟图》之外,还买到了日场标的3751号拍品,并且在拍卖结束后第一时间完成了付款提货,其本人在其他拍卖公司也保持良好的信誉记录,从未出现过买到之后拒不付款的情况。

近日,文旅部全国专项办指出“要大力整治艺术品市场,要加强对艺术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日常监管,严防赝品,假冒艺术品流落各地,有诈反诈,有乱治乱“。不难看出,某公司2021年上拍的《陶公行吟图》显然与《湖社月刊》上印刷的画作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幅画作,不仅违反了《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对已知拍品瑕疵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拍卖人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而且构成欺诈。事发后,某公司不仅不以诚信原则对待,而且将无辜买家诉至公堂,其行业操守已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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