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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处罚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407.62元。

【曝光】“乐弹线上平台”运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行政处罚

据查询,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47号东面二楼,注册资金为50万元,法人代表为梁玉仪。

据群众投诉,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乐弹线上平台”销售音乐教学课程,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二级分销”“团队计酬”的模式,涉嫌构成传销。

经查,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4日,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乐弹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并在“乐弹线上平台”销售音乐培训课程、VIP会员资格、合伙人资格,以此获取收入。消费者通过点击课程页面的“邀请”或“推广”生成“二维码”分享给好友,则自动成为会员。通过扫码进入“乐弹线上平台”的其他消费者自动成为分享人的下级会员,会员通过分享可发展最多两个层级下线,直推下线可获得下线消费金额的20%,间接下线消费金额的10%的返利,该返利在平台内被称为“奖学金”,可通过微信或银行卡提取“奖学金”。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过上述经营模式,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展会员,与被发展人形成上下线关系,团队计酬模式,已构成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乐弹线上平台”销售音乐培训课程、VIP会员资格、合伙人资格收入18207.62元,平台外销售合伙人资格收入40000元,合计总收入金额为58207.62元。共发展了普通会员11195人,发展人员加入获得“奖学金”的人员工有79人,累计“奖学金”为17494.14元。成功提现“奖学金”有20人,提现总金额为12821.2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扣除平台的成本49800元(即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0年购买平台费用为39800元,2021年至2022年平台维护费用为10000元)后,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840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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