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频道: P2P / 其他 /

东北网12月10日讯 (王泽 记者 霍枭涵)近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经侦大队成功侦破一起非法贴现赚差价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700万元。

 

2020年12月6日,经侦大队接到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定管辖。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在2011年9月至11月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差价收取的承兑汇票,再以直贴银行的名义到各转贴银行进行转贴的手段,赚取贴现率的差价,涉嫌非法经营,目前确认嫌疑人陈某志直贴6张承兑汇票,涉案金额高达6700万元。12月7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男,62岁,杭州市上城区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从事票据业务是否定罪?

 

银行承兑汇票自从问世以来,以高效、便捷等特点,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门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贴现为业的票据中介(俗称“票贩子”)大量涌现。“票贩子”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相同性质行为的判决差异较大。近年关于此类案件也有新的监管要求: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九民会议纪要》答记者问时,关于上述规定的陈述原文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虽然《九民会议纪要》及该负责人并未明确民间票据贴现涉嫌何种犯罪,但是因由于“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因此该类行为所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即为非法经营罪。

 

《九民会议纪要》虽然在法律渊源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的规定代表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实际上具有准司法解释的作用。《九民会议纪要》的内容虽重点针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但同时也将对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产生影响。

 

非法经营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关于民间贴现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较长时期的争论。

 

中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被判非法经营,再审终获无罪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再3号

 

基本案情:2011年5月19日至8月18日间,福州开发区新电燃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将24张合计人民币763万元(币值,下同)银行承兑汇票截留后,分次以8.5%-10%贴息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同期,张某某将其中18张面值为3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以3.6%-6%贴息卖给泉州市某公司,将其中6张面值为44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以4.8%-5%贴息卖给福州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按张某某要求分别将38.121万元款项汇入张某某账户,将690.25万元款项汇入王某某账户。

 

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遥强机场被龙洞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1日,张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6.571万元。2012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冻结了张某某银行存款10995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转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24张,票据金额达人民币763万元,并从中获利38.1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某退出的赃款26.571万元以及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11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张某某未退出的剩余赃款。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已缴纳5000元);对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再审:张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维持原判。

 

张某某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称:(1)其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属于民间”票据贴现”,是票据中介行为,而民间票据贴现和票据中介行为并未改变票据的基础权利,也未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故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不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原审对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福建高院提审本案, 宣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二、再审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单纯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低于票面金额8.5%-10%的贴息率购得的24张银行承兑汇票,再以低于票面金额3.6%-6%的贴息率卖出,从中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其本质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的行为,该买卖行为未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并改变票据的流通性,故不属票据贴现。涉案票据的出票、承兑、兑付均由银行完成,张某某仅实施了票据流转的一个中间环节,未取代银行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

 

相关阅读

本文突发,倒查9年,一地警方公告“侦破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由壹米财经整理发布,欢迎转载收藏,转载请带上本文链接。
免责声明:【壹米财经】发布的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扫描左侧二维码
看手机移动端,随时随地看 股票 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