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关于“王力金店”案件
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通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对“王力金店”案件集资参与人投资情况进行核实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基本原则
1.清退坚持按比例保护本金、不保护非法利息的原则,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实际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确保清退工作合法、公平、公正。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2.返还的本金、利息、返点奖励等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所得一律视为已还本金数额。
3.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二、核实登记对象
根据(2017)鲁032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所依据的淄正德审鉴字(2016)005号司法鉴定报告, 核实登记对象为实际损失未获王力清偿及全部清偿的非法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18日工作日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开展现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
四、核实登记地点
五、集资参与人须携带以下资料参与信息核实登记
1.非法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受托人具有代为领取清退资金的权限)原件;非法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继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借据等材料。
3.非法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清退资金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非法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1)受托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年、月、日”)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2)受托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行业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年、月、日”)、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借据等材料;单位用于领取清退资金所开立的账户信息资料。
请广大参与人按照通告要求,带齐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依法遵守现场秩序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桓台县“王力金店”案件善后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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