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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由于公司判断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可能性极小,且报告期内未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因此公司将全部已背书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终止确认。”
披露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其中6家大型商业银行的金额约为0.77亿元、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额约为1.43亿元、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为1.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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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的上述处理方式与多家IPO申请公司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多家递交IPO申请材料的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为:“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以下简称)在申报材料中表示,其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照谨慎性原则对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人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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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披露其会计处理上,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票据背书并未终止确认。




在公告中表示:“发行人对应收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上述处理方式的并不止一家。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递交IPO申报材料的公司,对于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皆与类似。
“投行老聃”向记者表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票据余额具有不同的影响,终止确认了,这笔票据就不会出现在企业期末的应收票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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