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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务院直属管理的垂直机构,现出售一种叫‘数字盾’的虚拟货币,未来还会成为国家的一款虚拟货币,内部消息说明天就要涨一倍,抓紧买,收益丰厚……”男子李某翔以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37.5万元。受害人并不知道这款产品是李某翔所在公司自行开发且已被叫停的购物币项目,而李某翔收取的款项公司并不知情,更没有入过账。%title图%num
5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李某翔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帮人买了37.5万的理财 市场部顾问被抓男子李某翔是某科技公司的市场部顾问,他于2016年9月1日、2日间以帮助购买其所在公司的理财产品“数字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郭某认购款共计37.5万元,该款项被汇入李某翔个人账户并使用。2017年12月13日其被抓获归案。据李某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7月,他在公司负责推广“数字盾”项目,该项目是公司于2016年五六月开发的一种互联网虚拟货币,据公司称这是国家承认的有升值空间的一种理财产品。购买流程是客户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将钱交给公司,公司给出相应的“数字盾”。买的人越多,“数字盾”价值越高。2016年7月,李某翔认识了李某,9月2日,李某翔在办公室内帮李某在电脑上开设了账户,把价值37.5万元的“数字盾”转到李某的账户。“我从公司拿了空白的股权证明,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填上了相应数量的股权内容交给李某。我收款后并没有将李某的钱交给公司。”李某翔称,客户购买“数字盾”的正常流程应该是将钱转入公司账户而不是他的个人账户。后来李某因公司平台的账户无法登录,要求公司退钱,但公司以李某将钱转入李某翔个人账户,李某翔与李某在线下交易违反公司规定,且未经公司同意,李某翔购买的“数字盾”不能转让为由拒绝退钱。登不上账号退不了钱 公司:项目早已叫停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他从李某翔处得知,其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是国务院直属管理的垂直机构,现出售一种叫“数字盾”的虚拟货币,“数字盾”未来会成为国家的一款虚拟货币,如果投资会有丰厚的收益以及公司给的相应股权。“李某翔称公司有内部消息,明天‘数字盾’就要涨一倍以上,让我抓紧买。他还说当天公司已经下班,但他作为公司负责人,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帮我购买,再由他把钱转给公司。”李某说,9月2日那天,他一共给李某翔汇款37.5万元,其中10万元是朋友郭某的。大概两三天后,他与郭某一起到公司向李某翔要收据,李某翔答复正在和公司协商,并给了2个股权证书,证书上均有公章。但是,之后他们发现账号无法打开,因联系李某翔未果,找到公司才得知,李某翔给的股权证是其个人开的无效证书。据该公司的董事长孔某介绍,公司主要经营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数字盾”是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上线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数量有限,购买者越多,价格涨得越快,当购买者想卖了,就通知公司,公司会将其卖给别人,公司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后将盈利的钱全部返给会员,“后来我认为这个项目的奖金结算模式可能违规,存在法律风险,便于2016年8月25日停止了该项目。”孔某证实,李某翔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入职,同年9月17日离职,期间负责推销“数字盾”项目。8月16日,李某翔花了41万元购买了“数字盾”。8月18日,李某翔想从公司领取市场提成用于开拓市场,公司要求用他购买的“数字盾”作担保,李某翔同意了,于是公司将他价值41万元的“数字盾”冻结了,并给了他市场提成。公司与李某翔约定该费用只能用于开拓市场,如果项目停止或会员退单,李某翔需将领取的市场提成交回公司,公司将他的“数字盾”解冻。直到当年9月7日,李某和郭某来到公司说他们于9月2日从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李某翔处购买了价值37.5万元的“数字盾”,“他们听李某翔说已经将钱交给了公司,但是‘数字盾’这个平台打不开了。我告诉李某、郭某,‘数字盾’项目已经停止,而且我们公司财务说没有收到钱。”孔某说。9月15日,李某、郭某二人再次找来说李某翔承认购买“数字盾”的钱确实没有交到公司,李某翔只是将自己从公司购买的“数字盾”按比例转给了他们,并给他俩开具了股权证书。对此,孔某解释,李某翔的“数字盾”已经被公司冻结,而且股权证书是李某翔私自开的,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是无效的。据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介绍,证实数字盾项目是该公司自行研发运行的一个企业级内部流通虚拟货币(购物币)试验交易平台,并非国务院直管机构发行的。其盈利模式为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数字盾,可以在随后的会员不断跟进中,随着数字盾价格不断涨跌,抛出买进,进而获取中间盈利差价。企业盈利的模式为会员卖出或买进交易,都需要到后台结算,企业收取2%到0.5%不等的技术服务佣金。数字盾可以低价购买,高价卖出。凡屯币者自行私下交易,将数字盾转卖给他人时必须确保交易额的50%以现金交付公司,然后由公司再行发给卖出者本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对李某翔判处刑罚。李某翔辩称其将自己所有的“数字盾”转让给李某、郭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翔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翔关于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辩解,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股权证书、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能证实李某翔虚构代二被害人向公司报单购买“数字盾”的事实,借机骗取二被害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的合法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关于购买“数字盾”的正常流程,且未获得公司的授权及追认,无法改变其欺骗的行为性质。故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翔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李某翔退赔被害人的37.5万元。后李某翔不服判决,以其转让“数字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但在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翔未提供新的证据。关于李某翔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所称的合法转让行为既不符合某公司关于购买“数字盾”的正常流程,亦未获得某公司的认可,且“数字盾”项目平台仅仅正式上线试运行20天即被公司内部叫停,2016年9月1日,公司全面暂停此项业务推广,李某翔明知上述情况,依然于同年9月1日、2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被害人37.5万元,明显不属合法转让行为,故李某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翔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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