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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虚拟网络店铺、投资公司股权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三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涉案款项返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原审被告人吉某联邀约邱某等人加入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并受该公司指派不定期到孝感对参加者进行宣传和培训。原审被告人严某、杨某平与邱某、王某、廖某、杨某、高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根据被告人吉庆联培训内容,利用推销“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虚拟店铺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以5000元购买一个虚拟店铺和45000元认购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店铺和认购股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各自发展下线,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和认购店铺及股权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目前发展传销人员达35人,层级达4级,涉案总额达988.81万元。
在此期间,原审被告人吉某联在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相关人员因传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到孝感招集参加者以公司上市为名,继续引诱其认购投资。原审被告人严某、杨某平直接或间接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37.7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平在案发后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29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吉某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本院(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严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严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杨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吉某联、严某、杨某平退赔涉案款项9888100元返还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吉庆联、严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吉庆联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客观,量刑过重。
上诉人严瑛提出其属从犯,量刑过重。
经查:邱某、廖某、王某、严某、杨某平以及吉某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证实,2017年2月,邱某通过吉某联认识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之后,吉某联受鞠某指派多次来孝感给邱某等9人培训、讲授传销的方法。
2017年8月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吉某联又窜至孝感组织、指挥邱某等人继续以“中商物建”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吉某联与邱某等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严某等9人以孝感众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孝感恒大华府租赁“办公地点”,借用其他传销组织的网上虚拟店铺从事传销活动。严某等9人一方面邀约参加者到其“办公地点”宣讲传销盈利模式,同时还组织参加者赴杭州等地参加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虚假招商会、投资会,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引诱其参加传销活动。
王某等9人均系第一层级传销者,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严某等9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并且也是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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