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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提示: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结合涉案合同等具体的个案材料,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代理,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直接从事或以债权转让等形式变相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法律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禁止。该裁决如未得到执行,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执10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618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61800号仲裁裁决:一、限被申请人王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53.88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本案仲裁费88.2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承担。
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通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本金总额为11576.6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13.05%,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386.33元。此《借款协议》中出借人不明,仲裁裁决对此亦无确认。《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其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让该债权并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未对借款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核,仲裁程序均为缺席裁决,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签收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录、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信贷业务经营事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居间服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收取本息,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让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变相从事经营性信贷业务,超出了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该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性权利,亦未对《借款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认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运营的平台在线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服务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直接从事或以债权转让等形式变相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法律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禁止。该裁决如得到执行,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61800号裁决书。
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李大贺律师表示赞同和支持。
2020年12月7日,玖富集团旗下玖富普惠发布了“多元退出通道”公告(三选一),对此,投资人应当如何对待?李大贺律师认为:
首先,投资人要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风险自担意识,理性表达诉求,走报案、登记、配合调查、最终参与分配之正确的法律路径。
其次,玖富普惠在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有效沟通的前提下,可以出具可行性兑付/清退方案。所谓良性退出,应定位于可行性清退计划。
再者,玖富普惠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兑付/清退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将兑付/清退方案附可行性评估报告提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审阅,然后交由投资人审阅,与投资人坦诚协商,而不是给投资人出选择题。
最后,投资人经审阅,认为兑付/清退方案合法依规,财务风险可控,实施起来具有可行性的,可以认可,也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协商;反之,如果玖富普惠不与投资人商量而径直作出清退方案,让投资人被动接受,或者兑付/清退方案违法,财务风险不可控,甚至从中发现久富普惠有试图转移视线、逃避责任、趁机跑路的嫌疑的,投资者则需要持更加审慎的态度。
李大贺律师发现,玖富数科集团简介中的“玖富数科集团优势”中提到:数字账户玖富万卡为大众消费者以及机构提供······消费分期······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玖富普惠作为玖富数科集团旗下唯一的网贷信息撮合服务平台,已完成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据此分析,如果玖富数科集团是在真正的从事也就是合法依规地开展P2P业务,那么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你只需要一款APP就可以了,在上面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实现资金直接对接。
但是,你却有借款端“万卡”、出资端“玖富普惠”等多款APP在同时运营,有意将借款人、出借人割裂开来,这就很容易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信息壁垒,也很容易让你控制其中的资金流,而在借款人、出借人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例如借款人的借款资金不知道究竟从哪里来,出借人的出借资金不知道真正投向何方),你就可以很自然地利用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实现对资金流的完全操控,即实施非法集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金融犯罪活动。
李大贺律师持有这种怀疑的根据就在你旗下的“玖富普惠”给投资人出的那道选择题——“多元退出通道”公告(三选一),因为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真正的P2P平台是不需要、不应当向投资人做兑付承诺的,发生资金回笼问题之后你只需要向投资人披露、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资产、联系方式等信息,积极作证就可以了,投资人怎么挽回自己的损失问题是投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或者与借款人商量的事。但是,现在你硬插一杠,充当起了还款人的角色,并是一个完全不讲道理且要陷投资人于深坑的角色,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你很可能摸、拿了投资人的钱,自己投出去或者归自己使用了,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来越大,最终出现兑付危机。上述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例证。
类案还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7执79号、(2021)鲁07执104号、(2021)鲁07执81号、(2021)鲁07执101号、 (2021)鲁07执86号、(2021)鲁07执80号、(2021)鲁07执96号、 (2021)鲁07执78号、(2021)鲁07执72号、 (2021)鲁07执73号、(2021)鲁07执97号、(2021)鲁07执75号、 (2021)鲁07执95号、(2021)鲁07执63号、 (2021)鲁07执66号、(2021)鲁07执91号、 (2021)鲁07执94号、(2021)鲁07执88号、(2021)鲁07执61号、(2021)鲁07执62号、 (2021)鲁07执105号、(2021)鲁07执92号、 (2021)鲁07执55号、(2021)鲁07执56号、(2021)鲁07执57号、 (2021)鲁07执58号、 (2021)鲁07执67号、(2021)鲁07执69号、(2021)鲁07执70号、 (2021)鲁07执68号、 (2021)鲁07执53号、(2021)鲁07执49号、(2021)鲁07执52号、 (2021)鲁07执47号、(2021)鲁07执50号、(2021)鲁07执46号、(2021)鲁07执54号、 (2021)鲁07执51号、(2021)鲁07执48号、(2021)鲁07执45号、(2021)鲁07执51号、(2021)鲁07执48号、(2021)鲁07执45号、 (2021)鲁07执18号、(2021)鲁07执32号、(2021)鲁07执38号、(2021)鲁07执28号、(2021)鲁07执36号、(2021)鲁07执35号、(2021)鲁07执42号、(2021)鲁07执27号、(2021)鲁07执29号、(2021)鲁07执33号、(2021)鲁07执19号、 (2021)鲁07执37号等等,涉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藏玖富互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玖富万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藏玖富叮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追逐财富是你的自由,但切莫因为不择手段而失去自由,否则你将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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