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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胜威国际代币投资平台”、“VV农场”、“AMC平台”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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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勇、杨某莉自2017年3月加入“胜威国际代币投资平台”网络传销(后分别更名为“VV农场”、“AMC平台”等)以来,在杭州市临安区各地,采用微信群聊、集中上课、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该平台进行宣传,虚构或夸大胜威国际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其本人获利,诱使他人购买该平台所发行的网络虚拟代币获得参加资格,并以层层发展他人投资可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等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投资,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童某勇主要负责平台宣传,被告人杨某莉协助童某勇进行平台操作等。
被告人童某勇、杨某莉在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5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至少8层的非法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1800余万元,非法获利80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1辆、牧马人越野车1辆和房产1套等。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扣押,房产已被查封。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勇、杨某莉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代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童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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