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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鹰鉴获悉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该起诉书上显示,“卓训网”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开展传销活动。%title图%num

经查,2013年初,伊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租用河南省郑州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搭建“卓训网”。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掩饰真实获利来源,利用卓训网先后运营“1+6”模式、三级提成、二级提成等传销模式。
“卓训网”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缴纳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分别获得卓训网普卡、金卡、钻卡和VIP卡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收取的会费作为返利依据,并将会员管理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主管、总监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间接推荐均可获得新会员注册费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励、管理奖励和代理提成。
2013年初,吕某某(已提起公诉)经伊某某介绍注册为卓训网会员后,直接、间接发展侯某某、崔某某、侯某、史某某、王某、茹某、王某某、曹某等人(已提起公诉)加入卓训网。
受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使,吕某某、侯某某、崔某某、史某某于2015年4月在阳城县县城设立卓训代理服务中心发展卓训网会员。2017年4月,吕某某、崔某某、史某某等人成立晋城子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崔某某、史某某、茹某、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从子训公司析出,成立山西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吕某某等人通过公司化运作,管理线下23个县级代理中心,依托卓训网,引诱阳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加入,形成20个层级上下推荐关系,共发展会员1100余人,涉案金额3793.5万元。
其中,郭某某经王某介绍,于2016年8月7日注册成为“卓训教育”传销组织会员,后为牟取非法利益,该利用卓训网,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直接或间接发展茹某某、郭某、卫某某、李某某等99人加入卓训网,获利395925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推销服务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2年10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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