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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杨某某、李某某相识后,杨某某将“恐龙乐园”APP软件通过微信分享给李某某,并亲自指导李某某注册、激活该软件进行投资赚钱。

“恐龙乐园”APP软件属于“金字塔”式运作模式,收益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投资收益,二是发展下线获取提成。2020年4月左右,杨某某应李某某邀请来到成县,以李某某家中的一间茶室为工作室,一起对参与投资“恐龙乐园”APP软件的人员专门进行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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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直接或通过亲戚、朋友间接介绍赵某、周某等三十余人下载、安装、注册、激活“恐龙乐园”APP软件,投资购买虚拟产品(恐龙),推荐介绍三十余名投资参与人层级达三级(六层)以上,并建立“恐龙乐园友友”微信群,介绍“恐龙乐园”APP软件投资、收益情况,以便吸引投资参与人追加投资、介绍其他人参与投资。
同年6月,“恐龙乐园”APP软件关闭后,杨某某又将SPD软件推荐给李某某,并和李某某一起要求“恐龙乐园”APP软件中的三十多名投资人下载注册SPD软件投资购买“挖矿机械”设备进行挖矿挣钱,不久,SPD平台再次关闭。后杨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案。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银色(亮面)华为手机一部,从李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
2021年4月30日,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以手机为载体,宣传、推广“恐龙乐园”APP软件及SPD软件投资平台,以投资盈利和发展投资参与人提成获利为诱饵,诱使投资参与人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恐龙、挖矿机械),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三十余人,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层级(三级)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参与投资“恐龙乐园”APP软件及SPD软件投资平台的三十余名投资人共投资95.864余万元的事实,经查,该事实部分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不予认定。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成县司法局同意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李某某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银色(亮面)华为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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