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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三门峡市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翰林黄金”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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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XXXXXXXXXXXXXXXX元。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保全人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XXXX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待行政处理作出后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曾因传销被冻结7000万元后罚没1500余万

2020年8月27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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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0元。
2020年11月25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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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市监行处[2020]3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采取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员认购不同价值的商品作为加入条件,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同时发展下线形成自己的团队,并以团队所有会员的总业绩(整体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和(三)项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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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3003749.84元,上缴国库;2、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1、2项罚没款合计15003749.84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履行方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源市监行处[2020]3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庭审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提起行政复议,虽然被执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已经撤回起诉,并表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所以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源市监行处[2020]3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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