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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农业”传销是以操盘手陈某为首的传销头目搞的一个网络传销资金盘,宣传参与投资券商就能获取高额收益,实际上“盛世农业”传销模式并不是陈某首创,前面类似的盘有正宇,博鑫,中金银海,森林木,哪一个不是认坑数以万计?最后全部传销罪,涉案资金没收这个结局。
“盛世农业”的传销性质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最后陈某被判11年有期徒刑,“盛世农业”传销组织覆灭,然后由于涉案资金全部没收,参与者都成了传销难民,这里主要谈谈,一个传销资金盘没收资金是否合情合理。
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追缴,上交国库,二是退赔,返还给受害人。后者在诈骗案件中较为常见,受害人被骗了,去派出所报案,是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手段,将钱要回来。但是,对于传销参加者来说,他们也会主张自己是受害人,是被骗了,因此,应当将资金返还给参加者。而在所有的传销案例中,答案是追缴,不会退赔给传销参加者。
从本质来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交付金钱时,是没有获得相应的或者价值不匹配的对价,陷入错误认识。那么,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救济。在道德上,他也是值得可怜的。而传销案件不一样。
第一,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是获得对价的,即能够发展下线的权利以及获得返利的权利。无论这两项权利是如何的“虚假”,那毕竟是“物有所值”了(比如拉两个人头就能回本,拉三个就赚了的短平快传销)。那么,享受了收益的权利,就不可能再获得返还的权利了。否则,每个人都可以跑去做传销了,反正崩盘了,也能够拿回自己的本金。
第二,传销参加者明知道自己的金钱是流向违法活动,是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他还继续去投资,法律就没必要再保护着这笔资金了。
第三,任何人不能够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如果投资者本身是在从事一项错误的事情,法律还帮助其在亏损后,从这件错误的事情当中恢复损失,那无疑于为虎作伥。
从道德上来看,传销参加者不值得同情。第四,还有一点操作性的问题至关重要。即能够将传销犯罪所得的财产退赔给哪些传销参加者。这一点,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传销犯罪所得财物,只有追缴。当然,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也越来越成为传销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了。
按这个逻辑,传销的最底层最惨,因为他自己没有发展下线,没有享受到任何属于传销的权益,对他本人来讲其实就和诈骗差不多(信息缺失最严重,符合没有获得相应的或者价值不匹配的对价,陷入错误认识的被诈骗属性,而且还是被威逼利诱的),但是因为案件被定性为传销,就GG了。我个人建议国家有关人员还是研究一下相关法律制度吧,至少在传销中只投资而没有拉人头并且没有获利的这一群体可以定性为受害者,其他既得利益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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