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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经营“一吃白”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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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彬、李某梅经李某峰(另案)介绍加入张某超(另案)经营的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粒白公司)成为会员,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彬、李某梅积极参加粒白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国信南山等地的会议和活动。
通过宣传、讲授粒白公司的经销模式及产品分享的方式,扩大再宣传,快速发展下线,升级成为粒白公司的合伙人(张某彬为战狼团队的负责人,李某梅为梦想团队的负责人),并积极宣传粒白公司奖励机制,鼓励、引诱更多人员加入粒白公司成为会员,为壮大其所在传销组织规模发挥关键作用。
经对粒白公司传销网络数据库鉴定及财会鉴定:张某彬所处层数为3层,下线层数为42层,下线会员数为6768个,领导奖为1059444元,推荐奖为8100元,佣金分成10620元,提现金额304800元;张某彬累计收到粒白公司转账427046.5元。
李某梅所处层数为4层,下线层数为31层,下线会员数为4016个,领导奖为276678元,推荐奖为1800元,佣金分成4500元,提现金额126900元;李某梅累计收到粒白公司转账13090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到案。
另查,被告人李某梅曾任粒白公司讲师,收到三个月工资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一吃白”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或者晋升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该公司为传销组织。其二人均对该传销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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